人在職場,既要努力工作
也要小心各種“坑”
比如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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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以各種理由延長我的試用期,這合法嗎?被開除後我可以要賠償嗎?
單位這樣做合法嗎?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呢?可以要賠償嗎?
你是不是也有這些疑問?
看完今天的案例你就明白啦!
單位延長員工試用期
李先生在2016年6月2日與深圳一證券公司建立勞動關係,雙方簽訂期限自2016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1日的書面勞動合同,並約定試用期從2016年6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試用期工資為3000元/月。
2016年12月2日,證券公司以李先生未通過專業資格考試為由,要求延長李先生的試用期。李先生同意後雙方勞動關係繼續保持。
2017年3月23日,李先生通過專業資格考試後,該證券公司才同意其轉正並批准轉正薪酬及福利自2017年4月開始執行。李先生實際履行了10個月試用期,轉正後基本工資為4500元/月。
支付違法延長試用期賠償金
2017年8月11日,證券公司因撤點需要,決定與李先生解除勞動關係。李先生要求該公司支付違法延長試用期的賠償金時遭到拒絕,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該證券公司和李先生
約定延長試用期
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最終,裁決證券公司支付
違法延長4個月試用期的
賠償金18000元!
原因在這裡!
該證券公司因李先生未通過專業資格考試延長試用期,導致李先生實際履行了10個月的試用期,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於試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的強制性規定。
因此仲裁委對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律規定的4個月試用期,要求證券公司以試用期滿月工資的標準向李先生支付賠償金18000元(4500元/月×4個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❶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❷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❸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所以,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延長試用期的,延長後的試用期限仍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期限,約定試用期超過上限期限的部分如果已經履行,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本案中,李先生與某證券公司簽訂了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而李先生實際履行了10個月試用期,超過的4個月部分應視為證券公司違反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因該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實際履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某證券公司應向李先生支付4個月的違法延長試用期賠償金。
今天的小知識你get到了嗎?
來源:廣西普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