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現象時有發生,這個時候勞動者要勇於維權。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要回被拖欠的工資,也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要回工資,但是不少勞動者認為單位拖欠了自己工資,自己應該得到賠償,在有些情況下是有賠償的,但很多情況下都沒有。我們來看看張阿姨的例子。
張阿姨在一家物業公司從事保潔工作,因為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出了辭職不幹了,物業公司也允許了,但是之前兩個月的工資遲遲不予發放,張阿姨多次聯繫物業公司,物業公司百般推諉甚至乾脆不接電話,張阿姨很生氣,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提請仲裁,要求物業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並要求賠償。最終勞動爭議仲裁委裁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不支持賠償金。
那麼為什麼不支持賠償金呢?勞動合同法有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拖欠了工資,首先要經過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責令整改,如果在限期內整改了,就不需要加付賠償金,只有拒不整改的,才會要求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如果物業公司在仲裁裁決書生效期支付了張阿姨工資,那麼張阿姨就不能要賠償金,如果物業公司不執行裁決,張阿姨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要求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