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辭職幾天可以放行,工資能不能一次性結清?

當下社會無君子


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不管他們同意不同意都沒關係,最好有書面的申請。免的扯皮。

至於工作怎麼能不能一次性發放,這個看試用期合同規定。合同上怎麼寫就怎麼發,對於不滿一個月的,一般也是要到規定日期才會發放,不會當場結算。


一勺法師


簡而言之,根據我自己幾年的工作經驗和身邊朋友開公司的情況來看,主要看甲方,也就是用人單位。

法律背景來說,我國勞動法的大部分規定其實都是在保護弱勢群體,也就是我們員工個人。具體的法律法規規定各個大V都已經明確闡述很多了。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經驗老道的用人單位對付尚未踏入社會的小白來說,還是花招很多的。(畢竟不能要求每個在校大學生入職前都通篇背誦勞動法)

實操中,有幾點要注意的坑:1. 是否通過口頭達成試用期入職協議。白紙黑字的東西才能叫證據,或者有對話錄音,當然現在微信聊天記錄也可以作為證據。但是如果只是通過親朋好友的關係達成的口頭協議,那就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了。入職前和顏悅色談好的條件,後續隨著公司經營情況的不斷變動,說翻臉就翻臉的不在少數。何況你這還是要在試用期內辭職,本身對企業來說就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失。

2. 就算簽署了白紙黑字的入職協議,一般來說很多公司試用期是不會籤正式的勞動合同,而是偷換概念採用實習協議或者試用期協議來代替。要注意這裡面的條款細則,尤其是關於離職和薪酬發放的條款,多看幾遍耽誤不了幾分鐘,但是會避免後續很多麻煩。

3. 試用期辭職後企業翻臉了怎麼辦。具體來說,企業反悔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拖欠或者不發未結清的薪酬,或者不給出具離職證明,甚至在離職證明上面作梗。永遠不要低估一個人或者一個組織的下限,否則你會大跌眼眶的。一般來說,個人在集體的面前都是弱勢的,如果私下和解不能達成一致,通過勞動仲裁吃虧的還是自己。畢竟到下一家公司入職,hr一定會問之前的勞動糾紛前因後果,因為每一家企業都會擔心你是一個很難搞的員工。

總而言之,保護好自己的權益是首要的。在這個大前提下,擦亮眼睛,選擇一個社會公信力高的單位(比如事業單位、央企、上市公司等等)或者白手起家也不錯。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90後金融搬磚民工


試用期是勞動者和企業雙方互相考察、評估的期間,而不只是企業對勞動者單方的試用,雙方都有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企業的權利與義務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對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有了更高的要求。試用期可以說是給予了企業用工自主權,但也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這個自主權主要體現在,試用期內如果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是想要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是事先與勞動者約定了錄用條件。這就好比先小人後君子,醜話說在先,事先約定是享受這一權利的必要條件。

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

勞動合同法對企業與試用期內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明確了限制條款:

在試用期中,勞動者有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例如:企業出現減員裁員,這個時候試用期內的員工是受保護的,企業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減員裁員屬於第四十一條的內容不在可以解除的條款內。

此外,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想要辭職的,提前三天通知企業就可以。

但是員工提出辭職後有義務對工作進行交接,否則給企業帶來損失也是會被追償的。

我們說權利與義務永遠都是並存的,想享受權利就得履行義務

離職工資的結算

關於工資發放的問題,需要參考《工資支付規定》,規定裡確實提到了離職工資應在離職時一次結清: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但是,由於此規則制定時間很早,與當時相比,現在的的用工環境等發生了很大變化。在目前的實際操作中,大多數公司都是每個月通過銀行代發工資,尤其人員流動性比較大的製造業,在離職時為員工一次性結清工資也是不現實的。

因此只要企業在入職時與員工說明並約定了工資發放的規則,那麼離職工資依照該規則發放也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你個人由於一些特殊情況希望一次性結清工資,可以與企業友好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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