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來的車,抵押給別人,收車人違法嗎?

最近一個時期,汽車租賃行業發生大量車輛被騙,

事主通過各種渠道找到車輛後,收車人以各種藉口拒不歸還車輛。最常見的理由就是所謂的“善意取得”,收車人會以自己無法分辨車輛手續真假,也付出了購車款為理由。這樣的事情一般都會鬧到派出所,警方接到當事雙方的案件後,一般都會建議雙方協商處理,或者建議租賃公司去法院起訴。那麼針對這樣的情況,我們應該如何處理呢?

租來的車輛手續不會齊全,收車方在明知手續不全的情況下還繼續收購車輛是違法行為。如果購買了贓物,無論有意無意,客觀意義上都是替作案分子銷了贓,因此,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第五條規定:

機動車交易必須在國家指定的交易市場或合法經營企業進行,其交易憑證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驗證蓋章後辦理登記或過戶手續,私下交易機動車輛屬於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明知是贓車而購買,以收購贓物罪定罪處罰。單位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知是贓車購買的,以收購贓物罪定罪處罰。

明知是贓車而介紹買賣的,以收購、銷售贓物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七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

1、在非法的機動車交易場所和銷售單位購買的;

2、機動車證件手續不全或者明顯違反規定的;

3、機動車發動機號或者車架號有更改痕跡,沒有合法證明的;

4、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機動車的。

擴展資料:

防止購買或收購髒物的辦法:

1、要防止購贓物,關鍵是要弄清物品的來歷。如查對發票、生產許可證、廠家證明等。

2、自行車一類交通工具,要看有無車牌號、執照,證號是否相符,從車鎖等處看有無撬壓痕跡等。

3、如屬轉賣物品,首先要弄清轉賣人或介紹人的身份。

4、如需購買自行車(舊車),應到國營開辦的委託商行或舊品拍賣處去購買,以免上當受騙。

5、手機被盜搶後,大都通過二手手機市場或進行翻新後再次銷售。

6、如需購買手機(二手手機),應向商家索取正規、合法的發票憑證。

7、如懷疑購買的手機來歷不明的翻新機,應及時報警或舉報。

8、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的法律制度。

租來的車,抵押給別人,收車人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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