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被法院限制消費令,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最後的下場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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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要看他有沒有履行能力了,如果有履行能力、為了拒不執行轉移隱匿財產,自己當起了老賴,那就得麻煩你多多采取蹲點守候或者隱匿跟蹤找出對方轉賬隱匿財產的證據報告給執行法官,法官好依法凍結查封,你還可以追究他的拒執罪的行為,把他送進監獄,如果是真的已經失去的還款能力那就誰也沒有辦法了,法院也只能依法將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下並限制其高消費了,納入失信名單的時限是兩年,限制高消費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執行法院通過點對點查詢兩次被執行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後就會終本執行了,等以後發現了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在恢復執行,至於被執行人如果一直沒有履行能力的話也是沒有其他辦法的,被執行人的下場就是要揹負一生的負債及限制其高消費的生活,也會影響其孩子的將來,其他的就不會受到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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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講法觀點】被執行人被法院限制高消費,也納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如果有能力履行,根據情節輕重可能被司法拘留,或者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


司法拘留

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審理、執行過程中,對於違反法律相關規定的訴訟參加人、被執行人可以採取司法拘留的措施。司法拘留是拘留措施的一種,對於妨害訴訟的人,限制其一定期間的人身自由,屬於強制措施的一種。

司法拘留一般有實施法院的院長批准,並製作《拘留決定書》,交由法警執行,由公安機關看管,被拘留人對拘留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對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拘留。


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

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是針對被執行人或者執行義務人而規定的罪名,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但是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即可構成本罪。

情節嚴重,一般是指下列行為:

  • 被執行人或者執行義務人有財產,但是故意、轉移、隱藏、損壞,導致無法執行;
  • 協助執行義務人,拒不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導致無法執行;
  • 被執行人、執行義務人、協助執行義務人等,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串通,利用其職權妨害執行,導致無法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沒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不能構成此罪。

總結

對於有能力履行,但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被執行人,根據其情節輕重,可能被人民法院司法拘留,也可能構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最終被判刑入獄。

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提供被執行人涉嫌犯罪的線索,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相關的權利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判刑。


每日講法


由於我國還沒有正式的個人破產製度和法律規定,限制消費令背後是個人信用的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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