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面禁止濫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違者重罰 6月起施行

4月24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繼續召開,會議通過《北京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條例》規定,禁止獵捕、獵殺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獵殺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對違法獵捕、食用、利用、出售、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等行為加重處罰,並按照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他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分類設定處罰標準。《條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野生動物危害預防管理:

發現野生動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的 應對區域內易感人群進行監測

《條例》規定,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及時互相通報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風險以及相關信息。

發現野生動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的,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區域內易感人群進行監測,並採取相應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屬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由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應急控制措施。

全域禁獵:

獵捕、獵殺野生動物的 沒收獵獲物並處罰款

本市依法對野生動物實行分級分類保護。本市嚴格按照國家一級、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實施重點保護和有針對性保護。

《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獵捕、獵殺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獵殺其他陸生野生動物,但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具體管理辦法由市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制定。

和此前的審議稿相比,《條例》對違法獵捕、食用、利用、出售、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等行為加重處罰,並按照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他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分類設定處罰標準。

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獵捕、獵殺野生動物的,沒收獵獲物,並處罰款。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並處獵獲物價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屬於其他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以食用為目的獵捕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並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全面禁食:

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違規將分類設定罰則

《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下列行為: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食用以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原材料製作的食品;以食用為目的生產、經營、運輸、寄遞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以及以前述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原材料製作的食品。

第四十二條規定,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食用其他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處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以食用為目的生產、經營、運輸、寄遞的,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食品、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並處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屬於其他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並處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救護與放生:

公佈收容救護機構信息 禁止擅自實施放生活動

《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野生動物主管部門設立的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或者委託的相關機構,負責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市野生動物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本市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技術規範,並公佈本市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或者受託機構信息。

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社會團體根據野生動物保護等需要,組織單位和個人進行野生動物放歸、增殖放流活動。禁止擅自實施放生活動。擅自實施放生活動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嚴管交易利用:

禁止商場超市等為違法買賣野生動物提供交易服務 違規將重罰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商品交易場所、網絡交易平臺,為違法買賣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以及以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原材料製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務。

違反本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於餐飲服務提供者責任:

酒樓、會所、食堂等不得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

和此前審議稿相比,《條例》明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表述為“酒樓、飯店、餐廳、民宿、會所、食堂等餐飲服務提供者,對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不得購買、儲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來料加工服務”。違反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經營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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