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結婚前是否應該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

貴陽婚宴網


我覺得應該看情況了。兩人剛結婚屬於婚姻的磨合期,以現在的社會來看,一切都是不確定的。只有兩人在柴米油鹽的實際生活中,過上一二年,相互又瞭解了不少,又生了孩子,更加強了婚姻的牢固性,這時再考慮加女方的名字也不遲。當然還會有變數,但也不能瞻前顧後,總得有個交待。如果女方本人或者其父母一定要求加名字,並以結婚要挾,我想,要麼是怕男方變心,女兒一無所有,要麼就是女方另有想法。這時,就要靠男方的計謀了。

我的主張是暫時不能寫。

如果結婚幾年後,經過兩人打拼,又買了一套新房,這套房子必須寫男女雙方的名字,於情於理於法都說得過去。否則,婚姻有變,女方到哪裡避難去?結一次婚賠了青春賠時間,傷的體無完膚,還居無定所,到哪裡說理去?

我覺得,結婚就要奔著相伴到老的念頭,不要老想著財產,一心一意過日子,互相不猜忌,你的我的都是我們的。二十世紀以前的人應該是當代的楷模。


賈雪鋒


朋友的孩子談了個對象,在商量訂婚的時候女房要求男方的房產證上加上女孩的名字,並且彩禮要十萬。

朋友問了很多戰友和同學,大家一直認為房產證上不能加上女孩的名字,那是你們夫妻倆人工作了幾十年才積攢下來的錢給孩子買下的婚房,彩禮錢可以答應。

如果女孩子真的喜歡你家男孩,是個過日子的人,她是不會說出房子的事情,也不會設置種種問題,結婚成家是靠小倆口的奮鬥,而不是靠父母給予的,婚房和父母的房子,財產最終還不都是孩子們的嘛。

朋友最後聽了大夥的意見,讓孩子和女孩子好好談談,說說雙方家長的意見,先不訂婚,談談在說。

後來聽朋友說,這事情放下了一個多月,女孩子答應房產證上不添加她的名字了 。

  • 如果男方個人的婚前財產,其自願加上女方的名字,這就表明自此該房產將屬於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共同財產。而且相對於第三人而言,因房管局登記的所有權人為男女雙方,故第三人相信該房屋為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其實大家對於房產證上的名字也是比較在意的,只要男方願意,有很多的朋友們在結婚前會將女方的名字加在房產證上。


Ww巖


結婚前購買房產,有一次性購買和分期貸款購買,如果是一次性購買,那要看這個房子的購買權利在誰手裡,是由誰出資購買的,如果這個房子的全部費用都是由你來支付的,房產證上幹嘛要寫她的名字啊?女生要堅持非要寫她的名字,我認為這就是一種無理取鬧,最起碼的是心思就沒有放正,買一個房子,價格不菲,要花去父輩們半生的積蓄,在房產證上,憑什麼寫她的名字?居心不良嘛。

如果在購買房產的時候,是以房貸的形式進行償還貸款,商定是由兩個人共同支付貸款,那就要必須把女方的名字寫上,因為在償還貸款的時候,婚後兩個人生活在一起,是由兩個人共同支付的貸款的話,帶上女方的名字也是情有可原,如果貸款所用的資金全部由父母支付。那麼在房產證上,根本就不用體現女方的名字。

如果女方非要帶上她的名字,我覺得她的意圖很明顯,那就是兩個人在今後生活當中出現感情問題的時候,出現了離婚的局面,在分置家產的時候,她是有權利對房產進行分割,我覺得她的出發點就不是好的,帶有一定的私心,如果你的女朋友是一個愛貪小便宜的人,我還是奉勸你不要帶上她的名字,因為她沒有資格把名字寫在房產證上,沒有出錢沒有還貸幹嘛要帶她的名字,壞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堅決不帶,以絕後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