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談案」公司領導“看某個人不爽”任意調崗是否合法?

公司領導“看某個人不爽”任意調崗是否合法?

【案例】在本人執業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有當事人諮詢,其在工作中,因來了某個領導,為把其親屬安排到公司,無故對其進行排擠,或者某個領導因覺得其“不會來事”故對其進行排擠,把崗位進行調整,員工往往不服,那麼,今天的問題是,公司領導看某個人不爽任意調崗是否合法?

「律師談案」公司領導“看某個人不爽”任意調崗是否合法?

【律師解答】變更工作崗位,實際上是對原勞動合同的變更,應按照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此,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如要變更員工的勞動合同,應當(必須的意思)事先與員工協商,徵得員工的同意後才能變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也意味著,調整崗位作為合同變更的重要內容,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1、雙方協商一致;2、採取書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單位若沒有經過協商一致而單方調崗,員工有權拒絕。勞動合同應當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首先,如公司調崗的原因不是因為“勝任問題”而是“看人不爽”的無故行為,調崗,員工當然有權拒絕,公司強行調崗的,員工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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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因員工的確不能勝任原工作,需要調崗的,公司應當遵循:

1、調整崗位必須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調整後的崗位與調整前的崗位應有一定的關聯,譬如把銷售經理調整為銷售主管,合理的。而把財務經理調整到銷售崗位或者保衛(門衛)則不合理。

2、勞動者被調崗後能勝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備適任能力,用人單位還應當負責培訓教育,以使勞動者能適應新的工作崗位,如經培訓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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