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和複議,法院會輕易撤銷或更改嗎?

魔笛23


標題寫的含糊不清,到底是執行異議還是執行復議?根據描述的案情依法進行分析,本案被執行人的執行異議已經被駁回,現在申請複議,現在當事人不知道下一步的情況,只是聽說可能改判,那麼按照複議的下一步流程結合本案談幾點。

《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7.8.9.10條對當事人包括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的程序及處理結果有明確的規定,執行異議申請必須書面提出,執行法院受理後15日內作出裁定書,本案已經完成了這一步,現在申請複議了,執行法院收到複議申請或者上級法院收到複議申請後,執行法院要五日內把相關案件卷宗報送上級法院,上級法院要組成合議庭審查,一般三十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經院長批准可以申請延長三十日。執行異議審查和複議期間是不停止執行,當事人可以提供擔保請求暫時停止處分,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執行復議案件審查後的處理結果,對於執行異議裁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駁回複議申請維持異議裁定。對於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裁定撤銷或者變更異議裁定。對於異議裁定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裁定發回原法院重新審查或者查清事實後做出裁定。對於原裁定遺漏請求或者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撤銷原裁定發回原法院重新審查。本案現在複議過程中,是否改判就是看原來裁定事實是否認定錯誤,或者法律是否有適用錯誤,這些在前期異議過程中一般很少出現錯誤,除非你有新的證據提供,或者有新的法律出臺,不然也是浪費時間,尤其是什麼都沒有提供,僅僅寫申請複議的材料,基本都是走走程序,最終駁回複議申請。


孤獨1749


現在打官司全憑證據,不管是訴訟也罷,執行異議和複議也罷,只要你的證據完全夠駁倒對方,他們就會改,如果證據不確實充分,那肯定不會改。司法改革以後都是法官獨立辦案,沒有一個人願意為了他人的錯誤而讓自己陷於危險的境地,而胡亂判案,任何案子,只要換一個人,他就是一個全新的開始,他就會對所有的證據材料進行核實,你該贏就一定能贏,但是所謂的證據充分,不是你自己所感受到的,而是公眾所認可的,一般人都有選擇性的漠視,看到對別人有利的證據都一般不去理會,而法官需要雙方共同來看,多找幾個正直的律師,一塊商量一下,把有利不利的證據全部分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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