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新三板掛牌公司轉板上市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作者:蘭臺律師事務所 李許峰、馬遜

  前 言

  2020年3月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就《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轉板上市指導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意味著自2013年國務院發佈《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提出“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達到股票上市條件的,可以直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交易”後,時隔六年多,新三板轉板制度終將落地。

  本文擬從轉板的概念和意義、轉板條件、轉板程序及幾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四個方面對《轉板上市指導意見》進行理解分析。

律道|解讀新三板掛牌公司轉板上市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一、轉板的概念和意義

  所謂“轉板”,是指公司根據內部或者外部條件的變化,將其股票從資本市場中的一個市場板塊轉到另一個市場板塊進行交易的行為。

  需要說明的是,《轉板上市指導意見》所述“轉板”,並非是指在各個市場板塊之間自由轉換,而是單向的、小範圍的試點,即允許符合條件的新三板掛牌公司按照特定程序申請轉到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科創板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創業板上市交易。

  正如《轉板上市指導意見》及其起草說明所述,新三板轉板制度推出的主要目的是“加強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有機聯繫,更好發揮新三板市場承上啟下的功能,拓寬上市渠道,激發市場活力,為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提供差異化、便利化服務”。筆者認為,新三板轉板制度的推出無疑有利於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之間的聯繫和互通機制,但能否有效解決新三板流通性、激發新三板市場活力,尚值得拭目以待。

  

二、轉板上市需滿足的條件

  根據《轉板上市指導意見》,申請轉板上市的企業應當是在新三板精選層掛牌一年以上的公司,前述公司轉板上市還應當符合轉入板塊的上市條件。另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於2019年12月新發布的《分層管理辦法》,申請公開發行並進入精選層的企業應為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連續掛牌滿12個月並符合特定條件的創新層公司。

  (一)申請轉板上市的企業應當為新三板精選層掛牌公司,且在精選層連續掛牌一年以上

  如前所述,根據《分層管理辦法》,申請公開發行並進入精選層的企業應為在全國股轉系統連續掛牌滿12個月並符合特定條件的創新層公司,特定條件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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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符合上述《分層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外,申請公開發行並進入精選層的企業還應滿足《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股票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規則》”)關於股票公開發行的相關規定。

  另外,根據《股票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規則》,發行人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申請公開發行並進入精選層前,該安排應當平穩運行至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且相關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符合有關規定。

  (二)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應當符合轉入板塊的上市條件

  根據《轉板上市指導意見》,“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應當符合轉入板塊的上市條件。轉板上市條件應當與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條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根據監管需要提出差異化要求。”結合前後文,我們理解“符合轉入板塊的上市條件”應當包括“發行條件”和“上市條件”。

  根據《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現行科創板、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基本條件如下:

律道|解讀新三板掛牌公司轉板上市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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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上述基本條件外,申請在科創板、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還需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20年3月1日施行,以下簡稱“新《證券法》”)以及前述辦法、規則規定的其他發行和上市要求。另外,掛牌公司擬申請在科創板上市的,應注意核實是否符合“科創板定位”,具體標準可參見證監會於2020年3月20日發佈的《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

  提請注意的是,如前所述,根據《轉板上市指導意見》,交易所可根據監管需要對“轉板上市條件”提出差異化要求。

  三、轉板上市需履行的程序

  根據《轉板上市指導意見》,並結合《分層管理辦法》《股票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規則》《全國股轉公司就新三板改革有關業務規則發佈實施答記者問》等,掛牌公司擬實現轉板上市需履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申請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

  1.發行人聘請保薦機構等中介進行輔導,並按照證監會派出機構相關要求完成輔導驗收程序。

  2.發行人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程序,按照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由保薦機構保薦並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

  3.全國股轉公司受理申請文件後進行自律審查,由掛牌委員會合議形成通過或不通過的審議意見,全國股轉公司結合掛牌委員會審議意見作出審查結論。

  4.全國股轉公司審查通過後,根據發行人委託向證監會報送申請文件及自律監管意見、審查資料。證監會受理發行人申請文件後,對發行人是否符合公開發行條件、是否滿足相關信息披露要求進行核准。

  5.發行人及主承銷商在取得證監會核准文件之後,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發行與承銷方案,並按照發行與承銷細則的規定開展定價、申購和配售等工作。

  6.發行完成後,發行人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發行結果報告、精選層掛牌推薦書(含發行結果)以及驗資報告等文件,符合進入精選層條件的,全國股轉公司將其調入精選層。

  (二)在精選層連續掛牌一年以上,申請轉板上市

  1.掛牌公司在精選層連續掛牌一年以上。需提請注意的是,根據《分層管理辦法》,全國股轉公司將定期或隨時對掛牌公司的市場層級進行調整,如果在掛牌期間出現特定情形,精選層掛牌公司可能會被全國股轉公司定期或即時調出精選層。

  2.掛牌公司履行內部決策程序並提出轉板上市申請。

  3.交易所審核並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根據《轉板上市指導意見》,轉板上市屬於股票交易場所的變更,不涉及股票公開發行,依法無需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據上市規則進行審核並作出決定。

  4.掛牌公司在新三板終止掛牌並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轉板上市不涉及摘牌問題,也就不涉及異議股東的談判和股份回購問題,這是其與摘牌後再申請上市相比的一個顯著優勢。

  四、幾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一)轉板上市銜接與配套制度問題

  轉板上市制度能否平穩落地,除了靠已經活躍起來的掛牌公司的積極性進行支撐外,還取決於全國股轉公司、上交所、深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相關配套制度的完善程度和各機構之間的協作情況。

  目前,作為轉板上市試點板塊的上交所科創板已經完成註冊制試點,其現有制度、規則與新《證券法》、新三板分層及轉板上市制度均一脈相承,應該能夠實現順暢銜接。但深交所創業板尚未根據新《證券法》的理念完成註冊制改革及相關配套制度、規則的梳理。考慮到轉板上市的落地大約需要一年多的時間,留給深交所的時間可能已經不多了。

  當然,《轉板上市指導意見》也已經明確要求上交所、深交所建立轉板上市審核溝通機制,應確保審核尺度基本一致。上交所、深交所、全國股轉公司建立轉板上市監管銜接機制,就涉及的重要監管事項進行溝通協調,及時妥善解決轉板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

  (二)轉板上市制度到底會活躍新三板市場,還是會抽空新三板市場?

  從《分層管理辦法》到《轉板上市指導意見》,給眾多掛牌公司傳遞的信息似乎都是“精選層”只是掛牌公司通往A股市場的一座獨木橋、一條擺渡船,而非一個長期停駐的場所。市場上那些躍躍欲試的掛牌公司,但凡籌備公開發行申請在精選層掛牌的,哪一個不是衝著轉板上市來的?

  短時間來說,這倒不是一件壞事。正如《轉板上市指導意見》的起草說明所述,建立轉板上市機制是新三板改革的關鍵措施之一,有助於打通中小企業成長壯大的市場通道,充分發揮新三板市場承上啟下的作用,實現多層次資本市場的互聯互通。而當前市場的反應也恰恰說明轉板上市制度對於實現多層次資本市場之間的互聯互通、激發優秀企業的活力是有用的。

  但長遠來看,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既要著眼於不同板塊之間的互聯互通,還需重點打造各個板塊自身的優勢以適應不同市場主體的不同需要,而非營造資本市場千萬層、唯有上市好的集體心理狀態。因此,新三板要想起死回生,非得從自身的定位、理念、配套措施等方面入手,打造符合中小企業和投資者需求的市場。否則,轉板上市制度到底會活躍新三板市場,還是會抽空新三板市場?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三)中介機構責任將被壓實並強化責任追究

  《轉板上市指導意見》明確要求保薦機構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證監會及上交所、深交所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充分核查驗證並發表明確意見。同時,要求申請轉板上市的掛牌公司及相關中介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相關規定。對於轉板上市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上交所、深交所、全國股轉公司等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自律管理措施。

  《轉板上市指導意見》前述規定,嚴格貫徹了新《證券法》關於壓實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法律職責的監管理念。於2020年3月1日施行的新《證券法》的最大亮點之一就是大大提高了證券市場違法成本,對證券服務機構而言,其未勤勉盡責的處罰幅度由原來最高可處以業務收入五倍的罰款提高到十倍;對直接責任人而言,對其個人的罰款幅度由原來的三萬至十萬提升到二十萬至二百萬。因此,可以預期在承辦掛牌公司轉板上市業務過程中,中介機構作為市場“看門人”的責任也會加大。

  綜上所述,掛牌公司轉板上市制度對我國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無疑具有里程碑意義。但長遠來看,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還需重點打造各個市場板塊自身的優勢以適應不同市場主體的不同需要。

  “落霞與孤鶩齊飛,秋水共長天一色”是王勃的千古名句。[1]筆者期望,隨著《轉板上市指導意見》及一系列配套措施的落地,新三板精選層優質企業能夠與A股上市公司“齊飛”,新三板與A股各板塊早日實現“一色”,資本市場各板塊能夠良性競爭、相輔相成。

  註釋:

  [1] 據考證,“落霞”實際並非指彩霞,而是一種飛蛾。

  (聲明:本文系作者授權新浪網轉載,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新浪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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