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這10種限制使用農藥,無需定點經營!

由省、市、縣(市、區)頒發的,持有經營範圍為“農藥(限制使用農藥除外)”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暫可經營《限制使用農藥名錄(2017版)》規定的後10種非定點經營的限制使用農藥,是一個很早就爭議的話題,而且有的地方還引起了監管、執法的混亂。

比如,不準這些經營店經營毒死蜱、樂果等後面10種限制使用農藥。農業農村部農藥管理司這次發的函,以文件進行了規範,很有必要。

《農藥管理條例》修訂頒發後,實行了農藥經營許可等新的制度,可是具體操作起來還有很多需要上級部門明確的事項。比如,一個經營者、一個分支機構是否必須一個以上經過56學時培訓或者農學、植保、農藥專業中專以上學歷的人員(以下簡稱技術人員),不得兼任;在省農業農村廳辦理了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證,是否就可以在全省建立分支機構,允許經營所有可以經營的農藥;經營農藥經營許可證取得以後,技術人員並沒有在經營店工作怎麼處理;農藥藥害中毒事件的處理程序;二維碼標識瓶碼與箱碼怎麼統一,如何防止二維碼作假;如何建立農藥生產、經營誠信檔案,予以公佈,黑名單如何建立,誰公佈;

網絡經營農藥的規範程序,怎麼監管;農藥經營擅自改變經營場所如何處罰;原藥不得委託加工和分裝,申請原藥生產是否需要持有該農藥登記證,是否具有生產原藥最後一道工序的設備、儀器就可以申請農藥原藥生產許可證;如何建立農藥的退出機制,新農藥登記綠色通道怎麼建立;如何建設農藥監管體系,本來《農藥管理條例》是為了農藥管理由多部門管理劃歸農業農村一個部門管理,明確責權利,實行登記、試驗、生產、經營、使用、廢棄物回收一體化管理,解決餐桌上的安全,但是很多地方機構改革,把農藥管理職能分為行政許可、監管、檢測、執法等多部門管理等等。

應該說,農藥生產、經營許可的頂層設計是農業農村部,具體實施是省、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廳(局),所以,加強調研,總結基層經驗,及時制定相應系列配套政策,做到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管理好農藥是當務之急。


關於農藥經營許可範圍有關事項的函

農農(農藥)〔2020〕28號

甘肅省農業農村廳:

《甘肅省農業農村廳關於明確農藥經營許可範圍有關事項的請示》(甘農農發〔2020〕13號)收悉。根據農業部第2567號公告規定,現回覆如下。

一、《限制使用農藥名錄(2017版)》規定32種限制使用農藥,前22種實行定點經營,後10種農藥暫不納入定點經營範圍。

二、持有經營範圍為“農藥(限制使用農藥除外)”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暫可經營《限制使用農藥名錄(2017版)》規定的後10種非定點經營的限制使用農藥。

農業農村部種植業管理司

2020年4月17日

表1 2017版限制使用農藥名錄

農業農村部:這10種限制使用農藥,無需定點經營!

農業農村部:這10種限制使用農藥,無需定點經營!

內容來源:文章綜合自農業農村部官網、楊理健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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