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院重申:礦山有權在聯邦土地上探礦

◎趙臘平/編譯

加拿大礦業網近日刊發阿曼達·斯圖特的報道稱,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近日就大地藝術團體等訴內政部(DOI)一案作出裁決,重申礦山有權根據採礦法在聯邦土地上開展勘探和作業。

美國法院重申:礦山有權在聯邦土地上探礦

礦工雕塑

一個由環境團體組成的聯盟對內政部的兩項法規提出質疑,聲稱這些條例與採礦法相違背。該聯盟包括大地藝術團體、高地國家公民聯盟、大盆地資源觀察組織、美麗聖麗塔斯拯救組織以及西肖恩國防項目組織。

具體來說,這個團體對美國內政部下屬的土地管理局(BLM)頒佈的兩項與採礦有關的規定提出了質疑。原告聲稱,這些規定並沒有遵循國家出臺的相關法規,包括1872年頒佈的《一般採礦法》、1976年的《聯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FLPMA),另外還有《國家環境政策法》和《行政程序法》。

代表內政部介入此案的美國國家礦業協會(NMA)表示,環保組織在2003年和2008年起就試圖廢除相關規定,這可能會削弱原本的商業模式,顛覆原有的所有權審批程序,不利於礦山獲得額外的開發所需土地。

在實施過程中,所有權審批程序在一定程度存在不確定性(或者,至少用來描述所有權審批的語言並不是那麼的準確)。在美國,只有在所有權範圍內發現了有價值的礦藏,所有權才真正生效。

該聯盟要求法院宣佈土地管理局和內政部頒佈的兩項規定的無效部分,並對其進行廢止。

原告在其訴狀中稱,2008年《採礦權條例》和相關政策違反了《採礦法》和《聯邦土地政策管理法案》,不恰當地限制了《聯邦礦產資源管理局公平市場估價授權書》的適用;2003年《工廠選址條例》允許過度擴大開採礦場的面積。2003年條例和2008年的條例違反了《國家環境政策法》(NEPA),沒有充分提供審查和聽取公眾意見;2003年條例還違反了《行政程序法》的通知和評論要求,與1999年提出的規則背道而馳。

但法院認為內政部條例符合過去的慣例和對採礦法的合理解釋。

法院駁回了原告最後的論點,即土地管理局違反了《國家環境政策法》,沒有給公眾對環境評估發表評論的機會。

美國國家礦業協會會長兼首席執行官裡奇·諾蘭(Rich Nolan)在媒體發佈會上表示,這項裁對於那些試圖阻撓國內礦業開發的人來說是一個重要的信號。

裡奇·諾蘭說:“這一裁決是我們國家在這個極其重要的時刻作出的決定。這場疫情暴露了我們對進口礦產資源日益增長的依賴性——儘管我們的境內有大量的礦藏,但在過去20年裡我們礦產品的進口卻翻了一番。”

英文來源:Min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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