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以租代徵”是違法行為,千萬提高警惕

關於“以租代徵”的話題,在以往我們給大家的知識講解過程中,也提到過。“以租代徵”在農村的一些集體土地上發生情況比較多,比如說,土地被徵收了,但是,並不是以徵收的名義,對方是說租用,比如每年給2000塊錢,或者是給一些糧食補貼等等。以各種名義按年來付費的這種形式,基本就符合“以租代徵”的這種現象。


土地“以租代徵”是違法行為,千萬提高警惕


“以租代徵”就是指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把地租過去之後,在地上建廠房也好,建一些其他的設施也好,改為建設用地。也就是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這種非農的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的規模,比如說實際的徵收是50畝地,在50畝地之外的一些又“以租代徵”的形式來進行徵收。在一些高速路的兩側也有這種現象,這都是擅自擴大了建設用地的規模。

它的性質就是規避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批,在規劃計劃之外來擴大建設用地的規模。同時也逃避了納稅的一些有關的相應的稅費、履行徵收補償平衡法定的一些義務。這些都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

在實踐中,“以租代徵”常見的表現形式,比如用地單位或者是個人直接跟村委會跟村民簽訂協議租賃土地,或者是基層主管部門直接租賃農民的集體土地,來進行一些招商引資。或者是轉租農民的這種耕地集體用地,或者是以中介的名義來租賃之後又轉租給其他的企業廠礦等等這些情況。

土地“以租代徵”是違法行為,千萬提高警惕

有的村民是自行把土地出租轉包出去,對方進行了這種廠房的建設。這裡要說明一下,如果是轉包出去,對方仍然是進行農業建設這種情況下,就不屬於“以租代徵”的形式了,只是一些土地的流轉或者是轉承包的情況。

再有就是村委會先是租用了農戶的承包地,然後進行非農的建設。比如我們前面所說的建一個鎮級的工業園,建相應的一些比如說建這種小產權房進行售出,這些情況都屬於“以租代徵”。

為什麼說“以租代徵”是違法的行為,因為我們前面也說了“以租代徵”它實質就是規避用途來進行非農化建設規避農用地轉用的總量控制制度,規避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收益分配製度,直接進入市場的一種行為。

總的來說,“以租代徵”違法佔地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國家建設用地審批程序,違反了國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影響力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使得有關部門逃避了耕地佔補平衡的義務,以及土地出讓金等等各種稅費的繳納。


土地“以租代徵”是違法行為,千萬提高警惕


隨著2020年新的《土地管理法》的實施,作為農村建設用地的一些流轉情況又有了新的規定和變化,只要符合新的《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的,才是一種合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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