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購”詐騙案

近期,山西省某公安局破獲全省首例“以租代購”詐騙案。8月7日,辦案民警介紹了案件偵破始末,揭秘了犯罪團伙的新型詐騙手段。下面小編就本案中萬某的犯罪情節展開分析。

一、萬某構成詐騙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案中,萬某的行為看似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但是區分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不能簡單以有無合同為標準,也不能簡單以簽訂合同+騙取財物即構成合同詐騙罪。本案中,雖然萬某與汽車租賃公司簽訂了“以租代購”合同,但該合同只是整個詐騙犯罪中的一個環節,不能涵蓋全部犯罪行為。

結合本案,萬某經朋友張某介紹結識黃某,黃某許諾其幾千元好處費,在這幾千元的不法利益的誘惑之下,萬某實施“以租代購”詐騙汽車租賃公司一輛大眾寶來汽車的活動,其犯罪目標明確;萬某在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後,明知合同履行期限內對以租代購的車輛沒有所有權的情況下,將車輛轉押給黃某,由黃某處置;並且他在簽訂合同時除了姓名、聯繫電話外,其他諸如緊急聯繫人身份等全是偽造的;除此之外,在GPS異常,一月後的第一期還款日沒按期還錢的的情況下,汽車租賃公司聯繫萬某的時候,他不接電話或者以沒錢為由推脫,拒不到公司說明情況。

這種種行為都可以看出,自一開始,萬某簽訂租賃合同的時候就沒有履行該合同的意願和誠意,他簽訂“以租代購”合同並交付定金只是一個誘餌,其最終目的是騙取被租賃的車輛。但是他簽約並交付定金的行為讓汽車租賃公司誤以為其是真心想要租賃汽車,並基於這種錯誤的認識,而將涉案汽車交付給他,結果造成了財產的損失。這符合詐騙罪的行為構造,萬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本案中,萬某採取的是“以租代購”的方式,因租車當日在簽訂合同時已支付租購物首付款1.8萬元,根據《刑訴法》的有關規定,該首付款被害人收到後,其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應從被騙的數額中去掉。

“以租代購”詐騙案


二、萬某的量刑情節

(一)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本案中,萬某在黃某的陪同下,以自己的名義簽訂了汽車租賃協議,在將汽車交給黃某後,萬某沒有參與後續的拆除車載GPS定位設備的行為,也沒有參與賣掉車輛,在整起案件中,萬某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七條,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二)萬某主觀惡性小,且未參與分贓。

本案中,萬某是因為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萬某作為一個20多歲的年輕人,社會經驗少,閱歷不夠,再者,萬某在本案中沒有參與分贓,他也是受人矇騙,黃某在將車開走以後,並沒有付給萬某任何好處費,與黃某以及其他累犯、慣犯相比,萬某的主觀惡性小。

(三)萬某的行為構成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本案中,萬某在汽車租賃公司的勸說下,能夠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交待自己的罪行,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萬某的行為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四)萬某具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萬某主動投案後,不僅如實的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還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根據萬某的交代,警方很快鎖定給他提供放貸人信息的“朋友”身份,為運城人張某。進一步偵查,民警發現張某還有上線曹某,最後才是放貸人黃某,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萬某的行為構成立功,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綜上,我認為按照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建議依法對萬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給其一次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以租代購”詐騙案


三、汽車“以租代購”業務的防騙啟示

“以租代購”,指有購車意願的客戶自行選定意向車型,通過租賃的方式,從租賃公司先行取得車輛的使用權,在租期屆滿支付完畢所有租金(或提前結清)和約定款項後,再從租賃公司以較低價格或無償取得該車輛所有權的汽車交易模式。該交易模式產生的本質原因是因客戶資金不足而租賃公司為客戶進行融資,屬於合同法237條規定的融資租賃行為。

合同關係體現誠實信用的地方是履行義務的不同步性,即一方履行合同義務與對方履行其合同義務存在先後順序和時間差,正是由於該時間差的存在需要另一方踐行誠信,而遇到缺乏誠信的交易對方,將給合同履行和社會秩序造成破壞。以本案的汽車“以租代購”模式為例,明顯是隻能建立在有效的誠信體系和誠信交易基礎之上。

在本案中,萬某等人正是看準了合同履行的時間差和較低的交易條件,進而鋌而走險,騙取汽車租賃公司財產。從防止被騙角度,一方面是社會和個人誠信體系、觀念的建立和完善,另一方面從現實的業務辦理角度,應該加強對客戶基礎資料、徵信和履行能力全面審查,對租賃車輛增設GPS定位系統並做好保密(防止私自拆除或改裝)工作,根據需要,增加保證人或者以其他財產設定擔保,從而降低可能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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