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信用卡為告知客戶突然降額,算不算違法!

去年以來,很多信用卡持有人都經常收到一種信用卡的通告,信用卡額度降級了,甚至有的人信用卡持卡人剛償還完信用卡透支欠款,卻無法繼續使用了,因為信用卡降額了甚至封卡了。

信用卡降額不僅讓那些希望通過養卡而提升額度的人失望,就是對那些正常使用的信用卡持卡人也造成了極大的困惑,而對那些對信用卡比較依賴的人來說,降低額度可能對經濟生活的影響是致命的,甚至有可能帶來入不敷出和信用違約。

首先,一些信用卡持卡人對銀行單方面降額和封卡的行為很憤怒,指責銀行的行為是違約和違法的行為,侵犯了客戶作為合同方的合法權益?

很多人信用卡持卡人對銀行單方面降低信用卡額度甚至封卡的行為特別憤怒,甚至認為銀行單方面的這種行為是違約、違法的。

信用卡持卡人認為,信用卡通過申請信用卡、銀行信用卡審批通過並給予了信用卡,就代表了一種契約關係和合同關係,信用卡持有人有透支消費的權利、遵守相關收費規定的責任、及時償還透支的義務;而銀行就有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透支服務的責任和義務,有收取相關費用的權利。信用卡額度的審批就是一種合同約定的標的和雙方的契約規定的透支額度,如果銀行要降低透支額度應該與信用卡持有人進行協商同意修改合同和約定,而銀行單方面降低額度和封卡的行為,是單方面的違約,侵犯了信用卡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是一種違約甚至違法的行為。

當然,如果單純地將信用卡的額度作為一種合同契約的唯一要素,那麼,從合同角度上確實可以看出是銀行單方面的撕毀合同的行為,信用卡持有人的不理解甚至憤怒也是可以理解的。

從情感上和經濟上來講,被消減了信用卡額度甚至封卡肯定會給信用卡持有人的生活帶來一些不便,特別是對一些已經有開支安排的人來說,更會帶來不方便甚至有的可能還會有較大的影響。

其次,銀行單方面的對信用卡降低額度甚至封卡從法律上到底有沒有違約呢?這是很多人關注的,也是最讓信用卡持有人覺得委曲的

畢竟信用卡消費和服務也是一種經濟合同和協議關係,隨著人們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契約意識和信用意識的增強,人們希望經濟合約簽訂以後雙方都能夠遵守。更重要的是,人們更希望在與銀行打交道過程中銀行能夠遵守協議和合同,特別是那些自以為這些協議和合同自己沒有違反什麼協定的時候,銀行更不應該違反約定。

很多信用卡持卡人覺得信用卡的額度就是約定的合同和協議,在自己沒有任何違約的情況下,銀行只應該提高額度而不應該單方面降低額度,更不要說封卡,那是根本不能接受的。

但實際上如果從嚴格意義上的合同和協議約定的角度分析,也許我們會對這個問題進行重新審視並得出不一樣的結論,而正是這些結論可能會顛覆我們傳統的認知和想象:

我們分析了某銀行的信用卡客戶協議,並從某銀行信用卡客戶協議(個人卡)中可以看出有以下的協議條款:

協議第二條明確:

客戶應按銀行要求提供真實完整、準確有效的資料及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身份信息、個人財產信息、賬戶信息(收款賬戶、還款賬戶)、直系親屬信息、緊急聯繫人信息等資料。

這一條規定信用卡申請人或者使用人要向銀行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個人信用甚至直系親屬信息,當然銀行也會承諾對信息進行慎重使用和保守秘密。

協議第三條的批核及信用額度評估明確約定:

1.銀行有權根據客戶的資信狀況,決定是否予以髮卡、授予信用額度及決定信用額度的範圍。

2.主卡持卡人與附屬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額度。銀行對客戶的多個信用卡賬戶授信額度(消費額度)、分期付款額度(分期額度)、附屬卡授信額度、現金提取授信額度(提現額度),並設定總授信額度上限。

3.客戶同意銀行可以根據客戶交易、還款等用卡情況、資信狀況變化或風險信息等情況調整其的信用額度(額度可調整直至為零),或者要求客戶提供或增加權利質押擔保。銀行調整信用額度可通過短信、電話、官方微信、信用卡官方客戶端“發現精彩”APP(以下簡稱“發現精彩”APP)、對賬單、口頭或書面等方式之一通知客戶。如客戶不能接受該等調整的,可與銀行協商恢復其原信用額度,應以銀行最終的綜合評估為準。

這一條款已經明確規定,信用卡的額度審批由銀行決定,同樣銀行可以根據風險程度對信用卡額度進行調整,直至調整為0即封卡。信用卡持有人當然可以向銀行提出異議和協商要求,可以不接受調整的額度,但最終的決定權仍然在銀行。

第四條第10款約定:

某信用卡屬於銀行所有,為實現風險管控、客戶用卡安全保障等安全管控目標,客戶同意並授權銀行可根據客戶使用卡片、履行協議、控制客戶用卡風險等情況及銀行認為正當的理由,做出包括但不限於暫停或停止客戶使用卡片(電子現金除外)的權利及調低其信用額度、設置或調整交易限制、不換髮新卡、列入不良信息名單、分期付款還款提前償還、取消參與所有積分計劃和其他營銷活動的資格、取消參與活動所獲得權益等決定,而不必事先通知客戶及說明理由。

這一條更是明確銀行有權對信用卡持有人進行調低信用額度、調整交易限制、甚至封卡處理的權限,而且在申請信用卡並簽訂協議時已經授權並同意銀行這樣做。

第十一條關於信用卡卡註銷條款明確約定:

客戶註銷某銀行信用卡時須提前三十天申請,在銀行確認後註銷方可生效。同時,客戶同意銀行可根據自身經營管理、風險控制和用卡安全等需要註銷其信用卡,且無須事先通知客戶。

這一條已經明確規定,信用卡持有人可以提出註銷申請,但銀行可以直接註銷信用卡,並不需要與信用卡持有人協商並經過信用卡持有人的同意。

結論:如果嚴格地從合同的約定和協議的約定看,我們信用卡持有人對銀行單方面降低信用卡的額度是你自己授權給銀行的權利,而銀行的做法並不違約。至於這種條款是不是霸王條款那是另外一個問題,下一次再討論。

對於信用卡持有人來說,在使用過程中要還是要注意,防止出現那些可能會導致銀行降低信用卡額度的行為,以免給自己帶來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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