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正在修订的法律,暴露了一个秘密,今天要把它说出来

今年的全国人大,把一部法律的修订,纳入了必须要完成的工作议程,这部法律叫

《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动物防疫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20年,因新冠疫情的促动,这部法律又一次开启了修订之旅。

......

隔上三五年,就发现法律和时代发展,有不合拍之处了,我们的法律就需要赶紧进行修补,否则就追不上时代的要求。法律虽然一向是滞后于时代,但总在想方设法追随时代、跟紧时代,才可能服务时代。而一旦掉队,就有可能成为空法、废法、僵法、恶法。

这部正在修订的法律,暴露了一个秘密,今天要把它说出来

我们今天不看别的,就看最新版本2015年的《动物防疫法》

这部法律的第一条说:“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三条说:“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


看到这里我们先停顿一下,因为秘密快要泄露了。


把《动物防疫法》第一条和第三条,我们广义一点理解,动物是包括“野生动物”,只是必须满足两个前置条件,要么合法“人工饲养”,要么“合法捕获”。


熟悉野生动物保护的志愿者都知道,野生动物不管是野外生存的,还是被人工繁育的,要想上市销售就必须获得三个证件。

第一个证件是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国家林草局或者农业农村部),颁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

第二个证件是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利用许可证;

第三个是动物防疫部门颁发的“动物检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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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证由谁来颁发呢?我们来看看《动物防疫法》:

第八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


这法律说得很清楚,由农业部兽医局和全国各地的农业兽医系统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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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农业部兽医局的网站,就会发现它的职能有很多,前面的四条最吸引关注。

农业部兽医局主要职能:

(一)拟订动物防疫、检疫、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畜禽屠宰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拟订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政策和国家控制扑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外来动物疫病及新发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负责动物防疫应急管理。

(三)负责动物疫情管理工作,组织动物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发布预警信息和疫情信息。

(四)负责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


这部正在修订的法律,暴露了一个秘密,今天要把它说出来


全国人大之所以要在2020年,紧急修订《动物防疫法》,非常关键的秘密就在于两个。


一是动物的概念含糊不清,给了很多人钻空子的机会。《动物防疫法》的设立,其本质上是为动物养殖业服务的,并不是为了保护动物不受虐待,更很少考虑了动物安全和福利,因此范围比较狭隘。


二是主管单位受限于农业部兽医局。这本可以让野生动物“上市销售”变成了违法,热心志愿者随时可以举报。但可惜的是,动物防疫部门基本上没有出面执法过。《动物防疫法》起草和执行的主要部门,都是农业农村部,他们在起草修订时,估计没怎么吸纳过其他部门的意见,更没有广泛地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因此不容易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这样的话,那么问题就来了。

第一个问题是,如果这次《动物防疫法》修订,把动物明确地改为“野生动物”,等于有可能鼓励和允许野生动物公然上市。所以,必须想办法,既要明确概念,又要防止野生动物的概念,被随意泛化和广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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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17年施行的《野保法》,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已经在实施可人工繁育动物的“白名单”制度。也就是说,公众要想知道什么野生动物能养?很简单,去查询“白名单”。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定期公布这些名录和理由。


政府把某个种野生动物纳入到了公布的“可人工繁育”名单里,这个野生动物才可能养,而且需要按照要求和规范来养,不能从野外捕捉天然种源。因为人工繁育技术成熟,意味着已经不需要野外种源的补给,除非这养殖场想要给捕捉野生动物的行为洗白白。


那么,《动物防疫法》自然也要采用白名单制度,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发布了什么名单,动物防疫部门也要发布相应的名单,列举清晰,避免混淆和勾兑。


建议广大志愿者,积极向全国人大提建议,要求《动物防疫法》也采用白名单制度,这样才可能保证不至于冒充和伪造证明

,刺激一些不明真相的公众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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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是,农业部兽医局一向只局限于农业系统的工作视野。农业系统里的动物,就是指家畜家禽,根本没有野生动物,如果有,也只是有“水生野生动物”。因为按照“野保法”的规定,水生野生动物由农业农村部来负责保护。


也就是说,如果农业农村部的“兽医局”,想要去给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做检疫,多少有些“师出无名”之感


解决方案是什么呢?是在国家林草部门体系里,也设置检疫部门?专门负责野生动物的检验检疫?还是在农业农村部兽医局里,增加野生动物检疫检疫的部门,这样让农业农村部门的人,也能够参与到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中?


诸多科学家的研究已经证明,野生动物身上带有很多可知和不可知的病毒、寄生虫等。这些病毒对人类会产生哪些危害,农业农村部兽医局的人,了解吗?掌握吗?知道怎么应对吗?


通过研习这些法律,容易得出一个特别荒谬的感受。这感受就是,法律与法律之间,是互相不默契、不支持的

。这让人怀疑,不同的立法专家之间,缺乏统筹和融会贯通。一部法律的修订,则一定意味着另外一部法律的落后。法律修订之间,不得不出现了你追我赶、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比拼场景。


这部正在修订的法律,暴露了一个秘密,今天要把它说出来


“反虐待动物法”有可能弥补这些缺陷吗?中国过去的立法有两个模式:一是部门立法模式;各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起草法律时把自己的功能放大到无限,不顾其他部门和广大公众的利益。

这样的后果是导致法律永远跟不上时代的要求的重要原因。


二是专家立法模式;少数几名专家,就决定了一部广泛应用的法律的命运和格局。这样的后果是专家的格局根本撑不起广大公众的境界。有时候细读一部法律,甚至可以察觉,其前后法条之间,都是互相冲突的。


显然,这甚至可能暗示着,一部法律也是分块承包给不同的专家来完成的。这两种缺乏公众广泛参与的立法方式,肯定要被时代所抛弃。“反虐待动物法”探索的是真正的“公众立法”模式,相信只有这样的模式,才能够成为代表公众真正意志的法律和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民间建议稿)》意见征集中

,如果您有对这份草案的任何条款,有自己的独到的见解,都可进行修订;也可依据这个草案,出具您自己的草案版本。
如果您愿意的话,可以把您的修订意见,做成word文档,发送到我们修订意见收集的指定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我们一定认真吸收您的意见,帮助这个草案更加完善。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倒计时还有8天。现有5位全国人大代表表示愿意参与,还缺25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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