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正在修訂的法律,暴露了一個祕密,今天要把它說出來

今年的全國人大,把一部法律的修訂,納入了必須要完成的工作議程,這部法律叫

《動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動物防疫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2020年,因新冠疫情的促動,這部法律又一次開啟了修訂之旅。

......

隔上三五年,就發現法律和時代發展,有不合拍之處了,我們的法律就需要趕緊進行修補,否則就追不上時代的要求。法律雖然一向是滯後於時代,但總在想方設法追隨時代、跟緊時代,才可能服務時代。而一旦掉隊,就有可能成為空法、廢法、僵法、惡法。

這部正在修訂的法律,暴露了一個秘密,今天要把它說出來

我們今天不看別的,就看最新版本2015年的《動物防疫法》

這部法律的第一條說:“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三條說:“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本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


看到這裡我們先停頓一下,因為秘密快要洩露了。


把《動物防疫法》第一條和第三條,我們廣義一點理解,動物是包括“野生動物”,只是必須滿足兩個前置條件,要麼合法“人工飼養”,要麼“合法捕獲”。


熟悉野生動物保護的志願者都知道,野生動物不管是野外生存的,還是被人工繁育的,要想上市銷售就必須獲得三個證件。

第一個證件是野生動物保護部門(國家林草局或者農業農村部),頒發的人工繁育許可證;

第二個證件是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利用許可證;

第三個是動物防疫部門頒發的“動物檢疫證”。



這部正在修訂的法律,暴露了一個秘密,今天要把它說出來


動物檢疫證由誰來頒發呢?我們來看看《動物防疫法》:

第八條:“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分別負責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現役動物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


這法律說得很清楚,由農業部獸醫局和全國各地的農業獸醫系統來負責。


這部正在修訂的法律,暴露了一個秘密,今天要把它說出來


打開農業部獸醫局的網站,就會發現它的職能有很多,前面的四條最吸引關注。

農業部獸醫局主要職能:

(一)擬訂動物防疫、檢疫、醫政、獸藥及獸醫器械、畜禽屠宰發展戰略、政策、規劃和計劃並指導實施;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擬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政策和國家控制撲滅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外來動物疫病及新發動物疫病防治工作;負責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工作;負責動物防疫應急管理。

(三)負責動物疫情管理工作,組織動物疫病監測和風險評估,發佈預警信息和疫情信息。

(四)負責動物衛生監督管理,組織動物及動物產品檢驗檢疫、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動物標識及動物產品可追溯管理;負責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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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正在修訂的法律,暴露了一個秘密,今天要把它說出來


全國人大之所以要在2020年,緊急修訂《動物防疫法》,非常關鍵的秘密就在於兩個。


一是動物的概念含糊不清,給了很多人鑽空子的機會。《動物防疫法》的設立,其本質上是為動物養殖業服務的,並不是為了保護動物不受虐待,更很少考慮了動物安全和福利,因此範圍比較狹隘。


二是主管單位受限於農業部獸醫局。這本可以讓野生動物“上市銷售”變成了違法,熱心志願者隨時可以舉報。但可惜的是,動物防疫部門基本上沒有出面執法過。《動物防疫法》起草和執行的主要部門,都是農業農村部,他們在起草修訂時,估計沒怎麼吸納過其他部門的意見,更沒有廣泛地徵求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因此不容易得到公眾的理解和支持。


這樣的話,那麼問題就來了。

第一個問題是,如果這次《動物防疫法》修訂,把動物明確地改為“野生動物”,等於有可能鼓勵和允許野生動物公然上市。所以,必須想辦法,既要明確概念,又要防止野生動物的概念,被隨意泛化和廣義化。


這部正在修訂的法律,暴露了一個秘密,今天要把它說出來

依據2017年施行的《野保法》,野生動物保護部門已經在實施可人工繁育動物的“白名單”制度。也就是說,公眾要想知道什麼野生動物能養?很簡單,去查詢“白名單”。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會定期公佈這些名錄和理由。


政府把某個種野生動物納入到了公佈的“可人工繁育”名單裡,這個野生動物才可能養,而且需要按照要求和規範來養,不能從野外捕捉天然種源。因為人工繁育技術成熟,意味著已經不需要野外種源的補給,除非這養殖場想要給捕捉野生動物的行為洗白白。


那麼,《動物防疫法》自然也要採用白名單制度,野生動物保護部門發佈了什麼名單,動物防疫部門也要發佈相應的名單,列舉清晰,避免混淆和勾兌。


建議廣大志願者,積極向全國人大提建議,要求《動物防疫法》也採用白名單制度,這樣才可能保證不至於冒充和偽造證明

,刺激一些不明真相的公眾違法犯罪。


這部正在修訂的法律,暴露了一個秘密,今天要把它說出來


第二個問題是,農業部獸醫局一向只侷限於農業系統的工作視野。農業系統裡的動物,就是指家畜家禽,根本沒有野生動物,如果有,也只是有“水生野生動物”。因為按照“野保法”的規定,水生野生動物由農業農村部來負責保護。


也就是說,如果農業農村部的“獸醫局”,想要去給陸生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做檢疫,多少有些“師出無名”之感


解決方案是什麼呢?是在國家林草部門體系裡,也設置檢疫部門?專門負責野生動物的檢驗檢疫?還是在農業農村部獸醫局裡,增加野生動物檢疫檢疫的部門,這樣讓農業農村部門的人,也能夠參與到野生動物的保護工作中?


諸多科學家的研究已經證明,野生動物身上帶有很多可知和不可知的病毒、寄生蟲等。這些病毒對人類會產生哪些危害,農業農村部獸醫局的人,瞭解嗎?掌握嗎?知道怎麼應對嗎?


通過研習這些法律,容易得出一個特別荒謬的感受。這感受就是,法律與法律之間,是互相不默契、不支持的

。這讓人懷疑,不同的立法專家之間,缺乏統籌和融會貫通。一部法律的修訂,則一定意味著另外一部法律的落後。法律修訂之間,不得不出現了你追我趕、你方唱罷我登場的比拼場景。


這部正在修訂的法律,暴露了一個秘密,今天要把它說出來


“反虐待動物法”有可能彌補這些缺陷嗎?中國過去的立法有兩個模式:一是部門立法模式;各部門為了自己的利益,起草法律時把自己的功能放大到無限,不顧其他部門和廣大公眾的利益。

這樣的後果是導致法律永遠跟不上時代的要求的重要原因。


二是專家立法模式;少數幾名專家,就決定了一部廣泛應用的法律的命運和格局。這樣的後果是專家的格局根本撐不起廣大公眾的境界。有時候細讀一部法律,甚至可以察覺,其前後法條之間,都是互相沖突的。


顯然,這甚至可能暗示著,一部法律也是分塊承包給不同的專家來完成的。這兩種缺乏公眾廣泛參與的立法方式,肯定要被時代所拋棄。“反虐待動物法”探索的是真正的“公眾立法”模式,相信只有這樣的模式,才能夠成為代表公眾真正意志的法律和精神。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虐待動物法(民間建議稿)》意見徵集中

,如果您有對這份草案的任何條款,有自己的獨到的見解,都可進行修訂;也可依據這個草案,出具您自己的草案版本。
如果您願意的話,可以把您的修訂意見,做成word文檔,發送到我們修訂意見收集的指定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我們一定認真吸收您的意見,幫助這個草案更加完善。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召開倒計時還有8天。現有5位全國人大代表表示願意參與,還缺25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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