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繼續給員工交養老保險呢?

用戶5364394525438


題主想知道,公司沒有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那是不是公司就應該繼續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呢?

在這裡我需要糾正題主一個概念,即養老保險與社保的關係。

養老保險無法代替或者作為社保的簡稱,他只是社保五種險種中的一種。

而社保包括五險,當然也就包括養老保險。

為此在這裡題主所說的養老保險,我想題主本意是想說社保。為此我以下回答則按社保來進行說明。

公司沒有給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公司是不是就應該繼續為員工購買社保呢?

要解答清楚這個問題,我按兩種情況加以說明,具體如下:

01.題主不在職,那麼公司沒有理由中斷題主的社保繳納。

公司沒有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換句話說,題主與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還正常有效,勞動關係合法履行。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三部管理法規的條文規定,公司就必須為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這是三部法律賦予公司的責任,也是公司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

02.題主雖說沒有與公司通過正規手續解除勞動關係,但事實上題主已單方面終止與公司的勞動合同,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係。

這種現象在HR的專業術語是“自動離職”,即勞動者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管理規定,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書面離職資料,未進行任何工作交接,而直接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

面對這樣的勞動者,我們可以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根據公司的管理規定,勞動者曠工多少後,會被認定了離職。公司類似的管理制必須內部公示或全員培訓完成,讓全員清楚公司這樣的管理規定,以保證這規定合法有效。

二:向勞動者在人事檔案中所預留在家庭住址發函,督促勞動者按要求時間回公司中止勞動有關係,並保留相關證明,在規定的時候內未返回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的員工,公司可以按離職處理。自確認離職當日起,公司就可以停繳該勞動者的社保繳納。所發函必須保留證據,證明公司有要求勞動者回用人單位辦理解除勞動關係手續。

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雖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雖說沒有解除勞動關係,但是勞動者脫崗超過公司的管理規定,公司也有發函要求回公司處理相應手續等,但是勞動者未按公司規定回公司辦理手續或進行情況說明,那麼公司終止社保的繳納是合法且有效的。則公司可以不為勞動者繼續繳納社保。

作者簡介:阿良姜-專注於職場領域的優質創作者,通過自己的視角觀看職場,分享職場快樂。有興趣朋友可以【關注】我,我將持續為大家提供最新職場資訊。

阿良姜


公司沒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那勞動合同法律關係依然合法存在著。因此,公司繼續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用沒商量!

為什麼公司沒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需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呢?這是因為勞動合同法律關係,一旦依法簽約建立,員工與公司的勞動關係必然合法存在,並受法律的嚴格保護。因此,公司履行法律法規義務,為員工繳納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各種社保費用,就責無旁貸,義不容辭。

當然,公司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等費用,是有前提條件的,即符合政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情況出現,比如職工違法違紀受到開除、除名處罰,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等情況時,公司停止為其繳納養老保險等各項社保費用,就是順理成章的必然選擇,而且受到法律的保護。

總之,公司是否繼續給員工繳納包括養老保險費用在內的各項社保費用,要視具體情況的發展變化,要遵循有關政策法律規定,實事求是進行妥善處置。與此同時,作為公司的合法員工,必須履行法律賦予的各種職責義務,努力工作,遵紀守法,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等。


劉正民


樓主你好,公司沒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繼續給員工交養老保險呢?公司沒有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確實是需要繼續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因為道理很簡單,在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那麼公司和員工二者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係,那麼既然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就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所以說依法給員工發放工資性的收入和交納相應的社保待遇,是企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也是法定的義務。

所以說沒有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就屬於正常的在職員工,這個時候如果不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或者說醫療保險等相關的五險,那麼就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屬於一種違法行為,企業單位就會因此而帶來一定的風險,比如說要求補交的過程可能還會有罰金或者說滯納金的費用,那麼這樣的話,企業單位所付出的成本將會更高,正常的去交費,那麼付出的成本才是最小的。

當然在解除勞動合同以後,那麼就不需要給員工承擔相應的社保待遇了,因為畢竟解除勞動合同事實上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就不存在法律的保護和約束了,所以說在解除勞動合同的當月或者次月起就可以停止員工的繳費,只需要做一個員工的減員工作,那麼就沒有任何問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