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六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告》(榕公综〔2019〕293号)发布之日(2019年10月8日)前,在鼓楼、台江、晋安、仓山、马尾五城区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可回收补偿。
《通告》发布之后新购买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车主本人和同一户籍内其他人员的新旧电动自行车均不予办理回收补偿。
办理时限
对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在五城区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回收补偿政策,政策有效期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
办理材料
市民可持身份证、户口本、车辆行驶证等资料,携带电动自行车到指定地点办理回收补偿。
领取补偿时需持有本人及同一户籍内16周岁以上人员签订的放弃新购买电动自行车权利承诺书。
本通告发布之日后新购买电动自行车的,车主本人和同一户籍内其他人员的新旧电动自行车均不予办理回收补偿。
补偿标准
(1)本通告正式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将电动自行车回收补偿的,补偿标准为:
①使用时间在3年以内(含3年)的电动自行车(以初次登记上牌时间为准),补偿有效期为4年的榕城一卡通(4年内每年度预充值2000元额度,限当年度使用)或者900元现金;
②使用时间在3年以上的电动自行车(以初次登记上牌时间为准),补偿有效期为3年的榕城一卡通(3年内每年度预充值2000元额度,限当年度使用)或者600元现金。
(2)本通告正式施行之日起6个月之后将电动自行车回收补偿的,补偿标准为:
①使用时间在3年以内(含3年)的电动自行车(以初次登记上牌时间为准),补偿有效期为3年的榕城一卡通(3年内每年度预充值2000元额度,限当年度使用)或者900元现金;
②使用时间在3年以上的电动自行车(以初次登记上牌时间为准),补偿有效期为2年的榕城一卡通(2年内每年度预充值2000元额度,限当年度使用)或者600元现金。
办理地点
目前五城区各暂定2个回收点,具体地点如下:
1.鼓楼区:
(1)鼓楼区原电线厂地块(温泉街道六一路东门公交站后);
(2)洪山镇长春铺地块(金牛山科技园附近洪山山姆会员店后)。
2.台江区:
(1)台江区工业路252号旅游集散中心拆迁空地;
(2)台江区鳌峰路192号福州鳄鱼公园内。
3.仓山区:
(1)仓山区城门镇严复医院地块(福州市红山中学旁)
(2)上渡街道原闽东电机厂地块(仓山区上渡中心幼儿园旁)。
4.晋安区:
(1)鼓山镇福马路北侧恒宇国际小区东侧空地;
(2)新店镇龙头路东侧、夏坊小区北侧,战坂路南侧空地。
5.马尾区:
(1)马尾区中垱路2号【原骏和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内】;
(2)琅岐镇服务中心(琅岐镇团结路133号)。
回收点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六9:00-12:00,13:00-17:00,其他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