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法院巡回审理一起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湄潭法院巡回审理一起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湄潭法院巡回审理一起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7月28日,湄潭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走进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采取巡回审理的方式对被告人邹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邹某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6月15日晚,被告人邹某在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官学村皂角树组滨江码头河段投放2张渔网非法捕鱼,于次日清晨,被开展禁渔期巡河工作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邹某所捕捞的鱼类为白三(马口),属于野生鱼种,经称量马口鱼64尾,共计1.6公斤;使用的2张渔网网目均为1.8厘米,属于禁用工具;涉案河段位于洪渡河流域洪渡河滨江码头河段,属于天然河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邹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进行增殖放流,实施生态修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为加强联合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力度,合力推进生态修复,厚植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质效,湄潭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和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座谈会,共同探讨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有关问题,并结合双方意见建议,对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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