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法院巡迴審理一起破壞環境資源刑事案件

湄潭法院巡迴審理一起破壞環境資源刑事案件


湄潭法院巡迴審理一起破壞環境資源刑事案件


7月28日,湄潭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走進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採取巡迴審理的方式對被告人鄒某非法捕撈水產品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鄒某被當庭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2020年6月15日晚,被告人鄒某在務川自治縣丹砂街道官學村皂角樹組濱江碼頭河段投放2張漁網非法捕魚,於次日清晨,被開展禁漁期巡河工作的公安民警查獲。經鑑定:鄒某所捕撈的魚類為白三(馬口),屬於野生魚種,經稱量馬口魚64尾,共計1.6公斤;使用的2張漁網網目均為1.8釐米,屬於禁用工具;涉案河段位於洪渡河流域洪渡河濱江碼頭河段,屬於天然河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鄒某違反國家保護水產資源法律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鑑於被告人鄒某自願認罪認罰,並積極進行增殖放流,實施生態修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結束後,為加強聯合打擊破壞環境資源刑事犯罪力度,合力推進生態修復,厚植綠色發展理念,全面提升環境資源審判工作質效,湄潭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和務川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召開座談會,共同探討環境保護生態修復等有關問題,並結合雙方意見建議,對辦理破壞環境資源刑事案件相關事項達成一致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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