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 財政部關於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機制的意見

司法部 財政部關於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機制的意見

司法部 財政部關於建立健全

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機制的意見

(司發通[2020]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財政局,各計劃單列市司法局、財政局:

為積極穩妥、依法規範有序推進政府購買法律服務工作,根據政府採購和購買服務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法律服務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司法部 財政部關於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機制的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關於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等部署要求,大力推進政府購買法律服務工作,完善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機制,強化政府公共法律服務職能,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設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增強人民群眾共享全面依法治國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提供優質法律服務和有力法治保障。

二、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各級國家機關是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購買主體。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使用行政編制的群團組織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法律服務的,參照國家機關執行。

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承接主體應當具備法律服務能力,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資格條件。

購買主體應當依法保障承接主體平等參與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權利,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三、購買內容

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內容為屬於政府職責範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法律服務事項。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具體範圍和內容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下列法律服務事項可以依法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一)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務。主要是政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基層依法治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委託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社會力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的公共性、公益性、普惠性、兜底性的法律服務,包括:法律援助服務;值班律師法律幫助服務;村(居)法律顧問服務;法治宣傳教育服務;人民調解服務;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網絡、實體平臺法律諮詢服務;公益性律師調解、律師代理申訴、律師化解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服務;公益性公證、司法鑑定服務;仲裁委員會參與基層糾紛解決服務;等等。

(二) 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法律服務。主要是政府委託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社會力量提供的政府法律顧問服務及其他輔助性法律服務,包括:參與重大決策、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為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參與法律法規規章、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起草論證;參與合作項目的洽談,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合同;參與處理行政複議、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為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參與法治建設相關調研、培訓、督察等工作;為行政活動辦理合同證明、權利確認、保全證據、現場監督等公證;等等。

實施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部門負責將符合規定的法律服務事項納入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政府職能轉變及公眾需求等情況,按程序及時對目錄進行動態調整。

四、購買活動實施

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和《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規定組織實施購買活動。

(一)預算管理。政府購買法律服務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在年度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

(二)採購管理。購買主體應當綜合考慮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公平擇優的原則,採用適當採購方式確定承接主體,並參照所在區域同類法律服務的市場收費標準合理確定政府購買價格。

(三)合同管理。購買主體與承接主體應當簽訂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書面合同,明確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期限、服務數量和質量、雙方權利義務、服務價格及資金結算方式、服務績效目標、違約責任等內容。

(四)履約責任。購買主體應當加強對政府購買法律服務項目的履約管理,開展績效執行監控和驗收評估,按照合同約定向承接主體支付服務費用。承接主體應當認真履行合同,依法誠信規範執業,規範使用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資金,按時保質保量提供法律服務。

五、指導監督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應當自覺接受監察監督、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以及服務對象的監督。

省級司法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具體辦法,進一步明確購買主體、承接主體、購買內容、購買程序等,推進本地區政府購買法律服務工作有序開展。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購買法律服務計劃的審核和監督管理,可以根據需要對部門實施的資金金額和社會影響大的政府購買法律服務項目開展重點績效評價,會同司法行政部門積極推動各相關部門將符合條件的法律服務事項納入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引導律師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政府購買法律服務供給,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研究完善政府購買法律服務質量標準,促進提高法律服務水平。

來源: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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