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民營資本介入融資擔保行業的態度轉變的歷史

我梳理這段歷史的目的主要是幫助大家去判斷行業趨勢,以在關鍵時刻作出正大的選擇。一切過往,皆為序章,以史為鏡,方知興衰更替。總體而言,民營資本介入融資擔保行業的歷史可劃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曖昧期(1999年~2005年):搭建擔保體系建設框架階段,政府對民營資本的介入並未排斥

1999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印發的《關於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經貿中小企[1999] 540號)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資金來源進行了劃分,其中“社會募集的資金”赫然在列,這表明融資擔保體系建設伊始,政府對民營資本介入融資擔保行業並未加以排斥,而是認為“從事中小企業擔保業務的商業擔保機構和企業互助擔保機構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補充”,為民營資本介入融資擔保行業預留了空間。同年12月,深圳中科智擔保公司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批准成立,是第一家民營商業擔保機構,它的誕生打響了民營資本進入融資擔保行業的第一槍。2003年,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該法規定:“國家鼓勵各種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其中“各種擔保機構”的模糊表達,可解讀為對民營資本介入融資擔保的一種變相肯定。

2、熱戀期(2005年~2012年):政府鼓勵民營資本介入。

2005年,《國務院關 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指出:“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文件提出:“建立健全信用擔保體系,支持非公有制經濟設立商業性或互助信用擔保機構。”政府對民營資本介入融資擔保採取了積極鼓勵支持的態度,文件下發以後,全國民營融資擔保機構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多數省份的融資擔保體系也是2005年後陸續建立起來的,在這一過程中, 民營資本功不可沒。

3、芥蒂期(2012年~2019年1月)融資擔保行業調整期,政府對民營資本介入趨於謹慎

2012年,華鼎案給銀擔合作(特別是民營擔保機構)造成了不良影響,這一影響伴隨經濟下行不斷髮酵,加劇了民營擔保機構授信難、銀擔合作門檻提高等一一 系列問題,引發了對民營擔保的大討論。2014 年,融資擔保行業長期積累的矛盾和問題集中爆發,嚴重衝擊著融資擔保機構的生存,個別地區融資擔保行業相繼出現了系統性危機,引發了行業地震。2014年12月18日,在國務院召開全國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經驗交流電視電話會議上,李克強總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有針對性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完善銀擔合作機制,擴大小微企業和‘三農’擔保業務規模,有效降低融資成本。”“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這一表述開始出現; 2015年7月31號常務會議上指出:“以省級、 地市級為重點,以政府出資為主,發展一批經營規範、信譽較好、聚焦主業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又出現了“以政府出資為主”的表述,隨後8月7日下發的國發43號文件中同時使用了“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和“政府出資為主”兩種表述。政府高層指示、會議及國務院文件表述的細微轉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對民營資本介入融資擔保策略的轉變,從原先的鼓勵發展趨向謹慎。

4、淡化期(2019年1月~今)刻意規避或避免提及民營融資擔保機構

2019年1月22日國辦發【2019】6號文的中出現了“政府性融資擔保”的表述,文件名為《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完全無關民營融資擔保公司,可解讀為刻意淡化民營融資擔保公司在公眾視野中的份量。

諸君自行品味,其他的,我就不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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