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披造假20萬處罰上限取消,欺詐發行最高罰募集資金1倍 最新刑法修正案重拳打擊證券期貨違法行為

信披造假20萬處罰上限取消,欺詐發行最高罰募集資金1倍 最新刑法修正案重拳打擊證券期貨違法行為

經濟觀察網 記者 鄭一真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修正案”),並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訂大幅加強了對欺詐發行、信披造假等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

以欺詐發行退市第一股欣泰電氣為例,證監會對欣泰電氣處以非法募資3%即772萬元罰款,在新規之下,按照20%至1倍的比例,這一處罰金額大幅提高至5147萬元,最高可達2.57億元。康美藥業2016年到2018年累計虛增收入300億元,虛增利潤40億元;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4年虛增119.21億,證監會對兩康處以60萬罰款,在新的刑法修正案下,對於信披造假最高20萬元罰金的上限已經取消。

證監會表示,本次刑法修改,是繼證券法修改完成後涉及資本市場的又一項重大立法活動,表明了國家“零容忍”打擊證券期貨犯罪的堅定決心,對於切實提高證券違法成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推進註冊制改革、保障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

本次修訂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大幅提高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罰力度。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違法犯罪行為是資本市場的“毒瘤”,修正案大幅強化了對上述犯罪的刑事打擊力度。對於欺詐發行,修正案將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並將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提高至20%-1倍。對於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罰金數額由2萬元-20萬元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20萬元的上限限制。

二是刑法本次修訂強化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對於欺詐發行和信批造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以及對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都面臨刑法最高15年的有期徒刑,以及非法募集資金20%至1倍以下的罰金。證監會認為,刑法本次修訂強化對實踐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強化了對這類主體的責任追究,明確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公司披露虛假信息等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範圍。

三是擴大對市場操縱行為的界定範圍。最新刑法修訂案規定新增以下三種市場操縱行為,對其處以最高10年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並撤銷申報的;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證監會表示,借鑑新證券法規定,針對市場中出現的新的操縱情形,刑法修正案進一步明確對“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操縱”等新型操縱市場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職責。保薦人等中介機構是資本市場的“看門人”,其勤勉盡責對於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至關重要。修正案明確將保薦人作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於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活動中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明確適用更高一檔的刑期,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與證券法修訂保持有效銜接,此次將存託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納入欺詐發行犯罪的規制範圍,為將來打擊欺詐發行存託憑證和其他證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

加大對證券期貨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讓刑法修正案對市場更有震懾力。一名接近監管的人士表示,對於證券期貨的違法犯罪行為,監管現在強調的是立體化追責,即行政處罰加上刑事處罰。監管始終對內幕交易、欺詐上市、市場操縱等違法行為保持高壓態勢,從2006年開始監管一直推動將對上述證券期貨違法行為上升到刑法的高度,以增加對資本市場違規的震懾力。但對比成熟市場,資本市場的經濟活動更多納入民事法律中,未來監管也會推動更多案件放到民事案件中去處罰和追責,尤其是與投資者保護息息相關的代表人訴訟制度的進一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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