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毓明性侵養女案引起熱議,要是放在古代,他會受到怎樣的刑罰?

鮑毓明性侵養女案引起熱議,要是放在古代,他會受到怎樣的刑罰?

鮑毓明是一個學歷很高的精英人士,曾任美國思科和美國新聞集團等跨國企業資深法律顧問,中興通訊獨立非執行董事、傑瑞股份及其附屬公司副總裁兼首席法務官。 可以說他是一個相當成功的人了,可就在前幾天,網上爆出鮑毓明性侵自己14歲的養女長達三年之久的消息。

消息一出,中興和傑瑞公司就和他解除了合同,不管事情是真是假,在這個社會輿論就是槍彈大炮的年代,明哲保身是最好的選擇。

目前此事件還在持續升溫,廣受社會關注和討論,近年來類似的事件其實發生不少,"性侵"、"鬼父"等詞也是走紅網絡,可見大家對女性尤其是未成年女性的保護意識越來越強了。

鮑毓明性侵養女案引起熱議,要是放在古代,他會受到怎樣的刑罰?

——鮑毓明

其實早在古代,我們的祖先對強姦犯就恨之入骨。唐朝的時候第一次出現了"強姦"一詞,《唐例疏議·名例》(卷一):"若被強姦,後遂和可者,亦是。"

鮑毓明性侵養女案引起熱議,要是放在古代,他會受到怎樣的刑罰?

強姦罪也被列入了"十惡"之一,成語"十惡不赦"便是由此而來。唐代把強姦分為和姦、強姦、媒奸三種。

《唐律疏議》規定:"和姦(通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兩年;強者各加一等"。也就是說通姦男女雙方各判刑一年半,如果是有夫之婦要判刑兩年,強姦罪在通姦罪上加一等。唐代徒刑分為五等,從一年半到三年,一等就是半年,強姦罪加一等就是判刑兩年,比通姦罪多半年。

宋代首創了強姦幼女的罪名,總體上來說宋朝的法律沿襲了唐朝,但是在強姦的罪名上則是判得更重了。

南宋的《慶元條法事類雜門》規定:"諸強姦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流三千里,配遠惡州。未成,配五百里。折傷者,絞。"即性侵幼女,流放3000裡,強姦未遂,流放500裡,造成重大傷害者,判處絞刑。

對於普通的強姦犯也是增大了懲罰力度。

《宋刑統雜律》規定:"應有夫婦人被強姦者,男子決殺,女人不坐罪",即強姦有婦之夫,殺之,婦女不受懲罰。如果婦女被強暴時奮起反抗、殺死施暴者,也不坐罪。

可見唐宋時期,不管你是誰,只要敢和幼女發生關係,基本上是死路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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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法律則更是全面的保護了未成年人,增加了強姦男童的罪名,而且更加嚴厲。

清朝法律規定,只要和12歲以下的不論男孩還是女孩發生關係,即使是雙方都願意,也要斬立決。

看看古人對強姦犯、尤其是強姦幼女的罪犯的懲戒是多麼嚴厲,而到了文明進一步發展的今天,那些表面光鮮實際上是個禽獸的強姦犯會得到怎樣的制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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