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違法垂釣 淳化檢察發出訴前建議

今年4月,淳化縣人民檢察院在開展公益訴訟過程中,發現淳化冶峪河國家溼地公園周邊存在禁漁期違法垂釣情形,所釣魚品均為魚幼仔,嚴重影響魚類生長繁衍,該行為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咸陽市2020年禁漁公告》的有關規定。

  獲知此情況後,該院第二檢察部幹警迅速就此問題展開調查,根據調查情況,向縣農業農村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對違法垂釣行為及時進行監督整治。

  該檢察建議的及時制發,有利於淳化縣漁業資源的有效保護,被咸陽市人民檢察院轉發全市各院學習參考,為公益利益保護貢獻檢察力量。

  相關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

  陝西禁漁期時間

  秦嶺以南的禁漁期為3月1日至6月30日,秦嶺以北為4月1日至6月30日。 (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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