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快递退回传票 法院缺席审理:拒绝签收视为送达

要求快递退回传票 法院缺席审理:拒绝签收视为送达


知道法院寄来传票,李某要求快递员退回快递,法院视为送达,缺席审理。判决生效后,李某提出再审申请。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的申请作出裁定,依法驳回了李某的再审申请。


李某系海安一包工头。2013年2月至10月间,李某向海通公司购买了大量混凝土。2014年1月,因李某未按约支付货款,海通公司诉至法院。海安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织双方开庭,李某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并向承办法官留下了联系方式。因案情复杂需要进行第二次开庭,承办法官在直接向李某送达失败后,只好通过邮政快递向李某邮寄传票。


李某在接到快递员电话后,得知是法院寄来的传票,便拒绝领取,要求快递员予以退回。承办法官收到退信后,见邮件单上注明“电话联系,本人要求退回”,只好第二次庭审时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该案判决生效后,未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李某,却以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为由,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按李某户籍地址向其寄送相关诉讼材料,并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的移动电话栏内填写了李某的手机号码。快递公司在退回的寄件单上注明“电话联系,本人要求退回”。故认定一审法院按规定向李某寄送了相关诉讼材料,不存在程序违法。遂驳回了李某的再审申请。


法官点评:送达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将相关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赋予受送达人了解相关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机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在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可以进行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可视为送达。另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案中,一审法院在直接送达失败后,向李某进行了邮寄送达。李某在得知系法院邮寄的传票时,基于恶意逃避送达的目的拒绝领取并要求退回。据此,法院可以认定李某自动放弃了了解开庭时间及地点的权利,推定已经送达,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在此,承办法官提醒广大读者,在遭遇纠纷时,基于逃避诉讼的目的拒收法律文书,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相反,还会使自己丧失举证、质证和抗辩等合法权利,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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