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法”是決定案件輸贏的關鍵一招

一句話引發的訴訟

A與B兩個自然人通過合夥協議的形式共同設立C有限公司,後又在實際經營地D領取了一張經營者只為B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後因某些原因,B單方面告知A要求終止協議。A自覺自身權益受到嚴重侵犯,自覺主張損失困難重重,請筆者代理此案。該案經多輪調查取證、傳喚證人、公開庭審,一審判決支持我方全部訴請,二審最終維持原判。

當B向A說出“終止協議吧”這句話的時候他一定不會想到自己已經構成了合同法意義上的根本違約,且必須賠償由此給守約方A帶來的損失。事實上,在更為普遍的商事活動中,不研究合同,不按合同履行的例子可以說是很普遍的。若是碰到同樣“不講究”的相對方,也許還能矇混過關;但如果遇到稍稍對合同法有所瞭解的人,恐怕就不會那麼容易從合同的違約責任中“逃跑”了,更毋庸遇到行業專家了。

龐雜而交叉的事實導致“適用法”困難

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會發生生、老、病、死各種自然事實,但只有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才是可以被法律評價的事實。如A與B簽訂合夥協議的事實,共同設立公司的事實,以及B單方面對A說“終止協議吧”這句話的事實。B在說這句話的時候也許想到了他與A簽訂的合夥協議,但一定沒有仔細去看合同中的違約條款,更沒有想到法律最終真的讓他付出了代價,以另一種不太光彩的形式履行了他與A之間的諾言。

當然,如果案件介紹到這裡,並不足以展現其事實的龐雜與交叉。我們實在有必要談一談B在後來獨自設立的個體工商戶,也許B當時說出那句話的底氣就源於此。庭審中,B方主要觀點為B與A設立的有限公司並沒有真正運營,真正運營的是B在D地實際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那裡A只起協助作用,由B作為出資人發給A少量報酬,而作為A與B合夥協議所約定設立的C有限公司因為A的怠於履行根本就沒有設立。到此,B抗辯的基礎事實已經與A起訴的事實形成了兩個完全不同的層面。至此,法院查明事實發生了根本的困難。

自然人合夥還是公司股東

從A與B之間的協議內容看,雙方設立的是有限公司,並約定了股權分配、治理結構和盈虧分配等事宜。從字面上來看,處理A與B之間關於設立公司協議相關的糾紛很容易被歸入民事案由中的“與公司有關的糾紛”,進而走入公司訴訟所規定的程序。隨之而來將是程序的冗繁和證明責任的嚴格,這一切無疑給訴訟蒙上一層不確定的陰雲。經過對訴訟策略的反覆推演,筆者決定“撇開”公司,以一份合作協議輕裝上陣,先讓案件活起來。後來的幾輪庭審實戰證明,選擇“適用法”為整場訴訟繪製了總色調,是案件處理結果最終獲得決定性勝利的關鍵一招。

適用哪條法律或哪幾條法律這個問題是掌握民事法律事實後,辦理案件過程中律師要解決的首要問題。這個過程可以簡稱為“適用法”,也就是學理上所謂的請求權基礎。“適用法”之所以重要在於事關己方實體訴訟請求所隱含的具體法律關係要件能否被法律規定要件所涵攝;事關己方舉證責任的確定;事關己方訴訟程序的展開。總之,“適用法”事關己方切身利益,可以說直接決定案件輸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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