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交警支隊與雙陽大隊民警4月5日在雙陽水庫附近接連查處兩起醉酒駕駛機動車案,兩人涉嫌犯罪

2020年4月5日下午,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機關處室抽調警力與雙陽大隊民警配合,在雙陽區雙陽水庫附近旅遊路設卡臨檢。

15時30分許,民警在對一輛號牌為吉AJ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進行檢查時,發現駕駛人杜某存在酒後駕駛嫌疑,遂現場控制杜某。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杜某呼氣酒精濃度已超過80mg/100ml,其行為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民警隨即對杜某採取強制措施,依法抽取杜某靜脈血樣化驗。經檢測,杜某血液中酒精濃度為177.26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涉嫌危險駕駛罪。目前杜某已被公安交警部門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長春交警支隊與雙陽大隊民警4月5日在雙陽水庫附近接連查處兩起醉酒駕駛機動車案,兩人涉嫌犯罪

長春交警支隊與雙陽大隊民警4月5日在雙陽水庫附近接連查處兩起醉酒駕駛機動車案,兩人涉嫌犯罪

長春交警支隊與雙陽大隊民警4月5日在雙陽水庫附近接連查處兩起醉酒駕駛機動車案,兩人涉嫌犯罪

16時40分許,民警在對一輛號牌為吉A3XXX2的紅色轎車進行檢查時,發現駕駛人周某有明顯的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嫌疑。遂現場控制周某。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周某呼氣酒精濃度已超過80mg/100ml,其行為已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民警隨後對周某採取強制措施,抽取周某靜脈血樣化驗。經化驗,周某血液中酒精濃度為118.03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涉嫌危險駕駛罪。目前周某已被公安交警部門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長春交警支隊與雙陽大隊民警4月5日在雙陽水庫附近接連查處兩起醉酒駕駛機動車案,兩人涉嫌犯罪

長春交警支隊與雙陽大隊民警4月5日在雙陽水庫附近接連查處兩起醉酒駕駛機動車案,兩人涉嫌犯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二款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杜某和周某一經定罪,都將面臨六個月內拘役並處罰金的刑罰處罰。

長春交警支隊與雙陽大隊民警4月5日在雙陽水庫附近接連查處兩起醉酒駕駛機動車案,兩人涉嫌犯罪

長春交警支隊與雙陽大隊民警4月5日在雙陽水庫附近接連查處兩起醉酒駕駛機動車案,兩人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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