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水利工程等3个中央预算内投资水利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水利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印发重大水利工程等10个中央预算内涉农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19〕2028号)要求,现将《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3个中央预算内投资水利专项管理办法转发,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项目前期工作

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全面实施水安全战略,立足职能、互相配合、形成合力,针对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存在的短板和薄弱环节,以问题为导向,切实做好“十四五”水利项目谋划和储备。要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项目概算投资由发展改革部门按权限视情况核定批复或出具核定意见与初步设计一并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经批复后不得随意调整,个别项目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的,按照谁批复、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

二、拓宽水利建设资金渠道

对具有稳定收益的水库工程及城乡供水工程,可采取BOT、TOT、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对可新开垦耕地或旱地改水田的灌区工程,可采取新增耕地指标转让增值收益来筹资建设资金;对具有城市防洪功能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可结合城市周边土地开发增值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设。

三、创新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对大中型水利工程,符合条件的可选择进行代建制、EPC模式试点;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建设,引导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维护;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模式,通过“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的运营思路,实现城乡供水“同质、同网、同源、同服务”。此外,对省预算内水利专项安排的村级小型水利项目,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资金使用,防止资金被截留、挪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水利厅

2020年4月9日

湘发改农[2020]225号附件1: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湘发改农[2020]225号附件2: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湘发改农[2020]225号附件3: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来源:韶山高新区科技双创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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