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中人退休教師民師階段是否屬於“視同繳費期”

最近,幾位曾經教過我的退休老教師找到我,讓幫忙查詢打印一些資料,用以證明自己在從教生涯未轉為公辦教師的民師階段是否屬於視同繳費期。快到教師節了,看到幾位小學時的老師非常高興,但同時又有太多的心酸。他們老了,有的已經滿頭白髮,有的肩膀已不再挺拔。。。如今,他們不會使用電腦,連智能手機他們使用起來都很費勁。鑑於這些老人們的實際情況,我們今天來把相關資料進行一下整理:

談中人退休教師民師階段是否屬於“視同繳費期”

一、什麼叫視同繳費期

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時間。

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依據是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文件。

也就是說,連續工齡是你視同繳費期的重要依據。

談中人退休教師民師階段是否屬於“視同繳費期”

二、事業單位人員的視同繳費期怎麼算

2014年國務院正式發佈《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方案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改革退休費計發辦法。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執行,並且聲明“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決定執行。”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
  本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也就是說,事業單位視同繳費年限是指2014年10月1日以前連續有效的工齡(按月查)。

實際繳費年限是指2014年10月以後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月數。兩者相加=累計繳費年限。

只要累計繳費年限大於15年並達到規定退休年齡就可以辦理退休。

談中人退休教師民師階段是否屬於“視同繳費期”

三、中人有民師經歷的繳費年限是否超過了15年

中人有民辦教師經歷的,在2000年已經全部轉為了公辦教師。而中人這個概念是指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保險改制實施後退休的事業單位人員。從這年限上來講已經夠了15年的限制。也就是說即使民轉公是在2000年元旦才轉完的,到了2014年10月1日也夠了14年零9個月,而絕大多數的人在這之前就轉正了,再加上2014年10月1日以後繳納的期限也足夠15年的標準了。

談中人退休教師民師階段是否屬於“視同繳費期”

在此之前,我們曾推送過中人退休教師養老金即將補發,部分教師卻被要求補繳養老金,為何?這篇文章(可點擊藍色標題打開),在情、理、法的幾個角度進行過分析,再加上以上的幾點。我們可以得出理論:在2014年之前你的連續工齡階段就屬於視同繳費階段。無論是從連續工齡的認定,還是國家頒發的《鄉村教師從教30年》的榮譽證書來看,國家已經對民師階段有了明確的定義,也就是說你既然是連續工齡,那麼你2014年之前的部分就是視同繳費期。


民辦教師是特殊歷史條件的特殊產物,1986年國家下發通知,要求對時任在職民辦教師進行重新登記造冊,一式四份,自下而上逐級(鄉鎮教育組、縣教育局、地區教育局、省教育廳)上報審核,省教育廳備案,截止時間和範圍是1985年12月底前參加工作的在職民辦教師。1992年8月,國家教委等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改善和加強民辦教師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提出瞭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關、轉、招、辭、退”五字方針,加快了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步伐。2000年完成合格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的工作,結束了長期以來公、民辦教師並存的狀況。也就是說,任何問題不應該一概而論,特殊情況需要區別對待。

我們不談論別的,僅說一個觀點,當年民師期間他們每月只拿一百多元的工資,如今要求每月補繳240元,並且還加上了高額的利息和滯納金。這相當於當年不但沒有賺到工資,反而要向外拿錢,這裡道理講不通!有人辯駁說你如今拿到的退休金可是現在的數額,工資和購買力是要對等的。但你別忘了當年他們不是“同工同酬”,只拿到公辦教師的六分之一,但他們卻撐起了中國鄉村教育的一片藍天。當年無論是開除的、自己辭職的、還是被辭退的那些民師不論什麼原因,如今都給他們發放著工資,不是也沒有要求他們補繳社保嗎?而中國教育之所以有今天,那是因為當年所有中人有民師經歷的這些老師的苦苦堅持!個人認為他們的這份堅持就應該擁有被區別對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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