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养女案”谴责归谴责!但背后才是值得人深思。


“高管养女案”谴责归谴责!但背后才是值得人深思。

这几天多家媒体报道,从2015年年底开始,山东烟台一家上市公司副总裁鲍某涉嫌性侵未成年少女李某3年。

此事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大家群情激昂,纷纷谴责鲍某,什么难听的话都有,而对于未成年李某都感到同情和惋惜。

对于事情的真相和定性,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查清,给案件中的受害人和公众一个交代。

不管案件最终的走向,这件事背后,所潜在的一些问题,才是真正值得人们去深思的地方。

一:也是事件的起因,收养问题。事件中鲍某收养李某是未办理收养手续的,而且根据我国“收养法”,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两者之间的年龄差距必须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从这两条,鲍某都违反了收养法。对于收养法相信大家平时都不会去关注,大部分人都不懂,因为收养在我国来说,发生的几率相对而言较少。对于这些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偏门一些的,最好还是普及宣传一下,毕竟现在网络那么发达,如果大家都懂,那么看到鲍某和李某成为养父女,从而出来干涉或者举报,那么事情或许就不会发生。

二:李某母亲的过失。李某的母亲因为迷信,听信别人说自己的孩子需要认“养父母”冲喜,才把李某送给一个陌生男人鲍某收养。

中国许多地方都有认“养父母”冲喜这种说法,但基本上都是名义上的,毕竟亲生父母都在,谁都不会把自己的孩子送给别人养,更何况是已经十四岁。

而李某的母亲却把自己的女儿直接给了陌生人鲍某,但她母亲肯定对于鲍某的身份有所了解,难不成她母亲就那么看好鲍某?这是一个值得人深思的地方!

三:办案机关的过失。事件曝光之前,在2016年李某就曾到北京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去了鲍某家中调查一番后,就不了了之,既没有告知李某案件结果,也没有通知李某的监护人。

派出所办案都有一套办案程序,接到报案之后进行立案调查,得出结果,通知报案人,如报案人未成年,就通知其监护人。

如果事情是真实的,那么办案机关是不是要为这件事负上一定的责任,如果当初即使证明鲍某无罪,之后通知了李某的监护人,把李某带回去,那么就没有接下来的三年继续迫害。

最后:教育的过失。李某是一个未成年,她处于学习的阶段,这个时候的她,正是学习各种知识,性教育,法律法规等生活常识。

可如报道所说,李某仿佛一开始对这些一无所知,都还不知道她受到了鲍某的性侵,这是无奈,也是可悲。

中国的儒家教育,让大部分人对于性教育都难以启齿,从而造成了许多人根本就没有这个意识,意识都没有,如何谈论保护自己不受侵害?

许多事情不要等到发生了,才来谴责迫害方,同情受害方。

真正我们要做的是杜绝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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