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是在對有形動產普遍徵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部分特定貨物在特定環節額外徵收的一種流轉稅。
其中應徵消費稅的特定貨物稱之為“應稅消費品”。
一、納稅人:
1.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2.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鑽石及鑽石飾品的零售單位和個人、捲菸的批發單位和個人、超豪華小汽車零售單位和個人。
由此可見,消費稅的納稅環節包括:
二、稅目和稅率:
(一)稅目(15個)
【提示】2014年取消了汽車輪胎和酒精的消費稅。
2015年開徵了電池和塗料的消費稅。
2016年取消了普通化妝品的消費稅。
高檔化妝品指生產(進口)環節銷售(完稅)價格(不含增值稅)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張)及以上的美容、修飾類化妝品和護膚類化妝品。
【解釋】稅目細則規定:
1.果啤屬於啤酒;葡萄酒、藥酒屬於其他酒;飲食業、商業、娛樂業舉辦的啤酒屋利用啤酒生產設備生產的啤酒應當徵收消費稅。
2.出國人員免稅商店銷售的金銀首飾徵收消費稅。
3.小汽車:包括小汽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超豪華小汽車。
4.遊艇:包括私人或團體購置的主要用於水上運動和休閒娛樂等非營利活動的各類機動艇。
5.實木地板:包括實木地板、實木指接地板、實木複合地板、裝飾牆壁天棚的實木裝飾板、素板。
(二)稅率
1.稅率形式:
2.部分稅率表
(一)生產環節應納稅額的計算
1.正常生產銷售:按銷售額/銷售量計算
2.自產自用
3.視同銷售銷售額的確定
(1)按納稅人當月或近期同類消費品的售價計稅(一般用平均價;換抵投用最高價)
(2)無同類消費品售價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二)委託加工環節應納稅額的計算
1.委託加工判定
(1)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是指委託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託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2)不屬於委託加工的情況:(按自產自銷計稅)
①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②受託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託方,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③由受託方以委託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2.委託加工環節消費稅計稅規則
(1)受託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繳義務人,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
(2)受託方是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的,委託方須在收回加工應稅消費品後向委託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3)受託方未按規定代收代繳稅款的,應處以罰款;但消費稅仍由委託方補交。
(4)委託方補交稅款時,如收回消費品已經銷售的,按銷售額補稅;未售或用於連續生產的,按組價補稅。
(5)收回的已代繳消費稅的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計徵消費稅。
(6)用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有抵稅規則。
3.委託加工消費稅稅額計算
從量: 按委託加工收回數量計稅
從價和複合計徵:
(1)受託方代收代繳消費稅時,應按受託方同類價計算納稅;無同類價的應按組價計稅
(2)委託方自行納稅的,已經銷售按售價計稅,未售或用於連續生產按組價計稅
組成計稅價格:
從價計徵組價=(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
複合計徵組價=(材料成本+加工費+委託加工收回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其中:
(1)材料成本:
委託方提供材料的實際成本(不含增值稅)
(2)加工費:受託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託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成本,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及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三)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計算
1.基本規定
報關進口時繳納消費稅,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自海關填發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2.應納稅額計算
(1)從量定額:
應納稅額=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數量×定額稅率
(2)從價定率: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3)複合計稅:
①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海關核定進口徵稅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②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消費稅定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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