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應收賬款不具有合理可期待性,法院判保理法律關係未成立

未來應收賬款不具有合理可期待性 ,法院判保理法律關係未成立

未來應收賬款,是指合同項下賣方義務未履行完畢的預期應收賬款,其本質上屬於期待權,其成為保理法律關係下的可轉讓應收賬款,就必須具備合理的可期待性,否則會因為可轉讓債權的不確定,而使保理法律關係未成立。

本文以(2015)滬一中民六(商)終字第640號民事判決為例,說明法院認定合理可期待性的標準。

案情簡介:

卡得萬利保理公司與佳興農業公司於2014年11月12日簽訂《商業保理申請及協議書》約定:佳興農業公司通過轉讓其POS機上(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形成的所有應收賬款及其收款權利,佳興農業公司以每日等額或等比的方式歸還,並設有每月最低還款額;同日卡得萬利保理公司與佳興農業公司簽訂《商業保理確認書》,約定合同到期日為2015年3月10日;承購賬款總額為人民幣2,293,292元,融資對價款為538,000元;保理手續費為2%每月,保理手續費總計32,280元;逾期違約金為每日按融資對價款的5‰,每日2,690元,人行登記費100元。卡得萬利保理公司於2015年1月14日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辦理了動產權屬統一登記—初始登記,載明出讓人為佳興農業公司,受讓人為卡得萬利保理公司,轉讓財產價值為2,293,292元,轉讓財產描述為佳興農業公司從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經營期間內通過銀聯商務有限公司的POS機產生的所有應收刷卡交易額。卡得萬利保理公司在約定的538,000元融資對價款中扣除保理手續費32,280元及中國人民銀行登記費100元后,於2014年12月8日向佳興農業公司支付融資對價款505,620元。

後因佳興農業公司在向卡得萬利保理公司償付91,839.25元后,未能繼續償付剩餘款項,遂涉訟,卡得萬利保理公司將佳興農業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判保理法律關係未成立,雙方實質是借貸關係,又因違反相關規定,借貸關係無效(本文不討論借貸關係的情況)。

法院認為保理法律關係未成立的理由為:本案在保理法律關係下,轉讓的應收賬款為未來的應收賬款,因不具有合理可期待性,故此保理法律關係不成立。

法院的理由如下:

一、未來應收賬款是一種期待權

未來應收賬款是將來之債務,所謂將來債權,是指尚未實際成立但於將來可能成立之債權,其法律屬性並非當事人締約時既有現實存在之權利,而系將來可能存在之權利,民事主體對該種將來債權具有合理期待,則此種期待即成為一種期待權益,受法律保護。

二、未來應收賬款具有合理期待的判斷標準

未來應收賬款這種期待權如具有合理的期待,應以該特定將來債權是否具有足夠合理可期待性為判斷依據,(就本案而言)具體包括,債權人此前的營業狀況(轉指轉讓債權對應的業務狀況,佳興農業公司自認此前經營狀況並非真實),交易對手、交易標的及所生債權性質等。

而本案佳興農業公司POS機上形成的所有應收賬款及其收款權利是將來發生的債權,佳興農業公司自認此前的營業狀況方面的陳述不真實,卡得萬利保理公司亦未對此予以必要的核查,雙方在“交易對手、交易標的及所生債權性質等”方面更沒有提及,故此其轉讓的債權不具有合理的期待,故此保理關係不成立。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在認定未來應收賬款具有合理可期待性方面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首先是判斷債權人的商業模式是否是真實存在,這是核心點;其次是規模或者說交易量,目的是判斷是否能夠覆蓋對價的問題;最後,是債權性質問題,目的在判斷是否是禁止或限制轉讓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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