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營商環境要在五個方面開闢新路徑

優化營商環境要在五個方面開闢新路徑

優化營商環境是一場深刻的制度性變革,它直接關乎市場主體興衰和區域發展好壞。從一定意義上講,優化營商環境就是保市場主體,就是促使其充滿希望與活力,這是保就業、保基本民生的關鍵所在。在雙循環發展新格局下,打造一流的營商環境,必須在五個方面開闢新路徑。

要開闢市場投資環境新路徑。把減少市場準入限制作為創造更有投資吸引力的重要任務,繼續推動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落實鼓勵民間投資政策措施,在鐵路、民航、油氣、電信等領域推出一批有吸引力的項目,務必使民間資本進得來、立得住、能發展。要繼續清理地方保護和行政壟斷行為,繼續加大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政策文件的清理力度,加大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執行力度,廢除一切阻礙市場投資的地方保護、指定交易、市場壁壘等政策條款,堅決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不良行為。要打造不斷開放的市場準入環境,以自由貿易試驗區、保稅區、自由港等開放高地建設為主要抓手,對標國際高標準,著眼於推動貨物、資本、技術、人才等優質生產要素自由高效流動,形成市場配置資源新機制和經濟運行管理新模式。

要開闢政務服務環境新路徑。著力提升行政審批效率,加快推動行政審批標準化、規範化建設,構建各類涉企審批事項最優化流程圖,固化最優流程相關節點和申報材料目錄,以點帶面,不斷優化深化“不見面審批”“3550”等改革創新舉措,為審批標準化、規範化、扁平化、便利化建設提供樣板參照和有力指導。加大各層級各部門數據系統整合力度,實現政務服務網與各級部門數據系統的融合對接,促進職能部門行政效率再“加碼”。著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進一步減少評估事項,壓縮流程空間,降低企業的申報難度和工作量。對企業反映強烈的涉企收費“亂象”,應適時開展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收費清查;對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要定期公佈並動態調整,最大化降低企業成本。著力構建親清政商關係,細化政商交往的正當行為和“負面清單”,立“明規矩”,破“潛規則”。建立服務企業的容錯糾錯機制,以鮮明的導向讓黨政幹部改革擔當的活力充分迸發,做到“親”不逾矩,“清”不遠疏。

要開闢科研創新環境新路徑。注重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科研創新體系,尤其是加強對中小企業創新的支持,著力激活創新要素,切實促進成果轉化,不斷提升創新能力。要務實舉措,設法打通科研院所、研究中心、企業之間的通道,推動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先進技術設備等資源的共享開放。要探索實行“院所+企業”“企業自建共建”等多種合作模式,建立產業鏈上的協作關係,加快推動企業參與相關技術標準制定及攻關研究。要積極構建校企研發平臺、校園眾創空間、種子天使基金三位一體的協同發展平臺,助推高校自由探索科研與企業目標導向研究的有效對接,融合形成協同創新、優勢疊加、產學研用相通的創新機制。要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建設研究、開發、設計、試製、產業化多維度的科研與生產基地,加快推動相關產業創新發展。要完善支持企業創新的稅收、科研經費、科技金融服務等政策,積極引導中小企業融入技術創新系統,有力促進科研設施聯通、創新平臺互通、技術資源流通。

要開闢人才要素環境新路徑。“良禽擇木而棲,賢臣擇主而事”。廣納人才、集聚人才、發展人才,是營造全新、良好人才要素環境的關鍵。要在“吸才”上用新力,注重在立足地區主導產業鏈梳理分析人才結構需求的基礎上,圍繞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等方面,分層次、全維度制定出臺吸引人才尤其是急需高端人才的優惠政策,助力企業“栽好梧桐樹、引得鳳凰來”。要在“留才”上作新為,突出在切實打通“吸才”政策落地落實“最後一公里”的前提下,通過健全並施行人才補貼機制,幫助和促進人才長效增薪;堅持尊重人才、宣揚人才、服務人才,努力營造把人才奉為“座上賓”、視若“手中寶”的良好社會氛圍,助力企業建好人才“溫馨港”。要在“育才”上開新篇,基於政府主導推行人才創新物質激勵的同時,積極引導企業充分信任人才、放手培養人才、大膽使用人才,儘可能為人才的成長髮展提供必要的科研設備、學習培訓機會等軟硬工作設施條件,搭好人才培育“大舞臺”,建好人才進步“快車道”。

要開闢法治保障環境新路徑。良好的法治保障環境是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公平競爭、有序發展的重要支撐。要確立“法無禁止即可准入”的原則,重點圍繞民營企業在市場準入、產權保護、稅收繳納、享受政策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廣納良諫,修訂法規,全面清理和刪除限制、阻礙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法律條款。要聚焦企業家法律知識的疑點、盲點,以《民法典》為重點解讀內容,深入基層、貼近企業,常態開展面對面法律宣傳服務,促進企業家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提高企業合法經營、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要持續深化涉企法治工作質效,通過採取建立跨省區域法院、健全用好工商聯與法院合作機制以及組建專門法律援助團隊等舉措,切實提升企業之間以及企業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案件糾紛審辦的時效性、實效性。要強化社會監督作用發揮,將政府部門行政權、執法權等公權力的設置與運行置於法治監督之下,大力推進法治政府建設,著力提高涉企行政執法工作的法治化、規範化、透明化水平。(江蘇省工商聯 熊傑 李卓霖 董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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