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难财有风险,天津一药房售卖天价口罩被罚300万!

自武汉爆发新型冠状病毒以来,肆虐的疫情已蔓延了多个省市,就连年味都被冲淡了。卫生防护成了此时各家各户生活中的重中之重。勤洗手、常消毒等卫生知识老百姓都烂熟于心。现在最关切的问候不是拜年短信而是一句“您买着口罩了嘛?”是的,作为常用病毒防护工具的口罩此时备受大家的青睐。但是,与老百姓们日益增长的卫生防护知识形成对比的是各大商场药店的口罩库存数量——口罩已经断货了。在本应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今天,更有一些无良经营者大发国难财,把原价十几元钱的口罩涨价十倍出售。

据媒体报道,1月26日上午11点,津南区市场监管委接群众举报,位于津南区的一家药房,存在哄抬口罩价格的情况。经查,该药店将原价十几元的一款N95口罩提价至一百多元进行销售。检查人员当场查扣涉事产品,并责令药店暂停营业,同时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已经向涉事药房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给予该单位300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此案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已移送公安机关。

很多人觉得物价涨跌是市场行为,你买我买更是你情我愿,不存在违法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等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执照。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更是对于上述行为的处罚有着详细的规定。

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划分罚款数额从几万到几百万几个层次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情节严重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也就是说,灾时哄抬物价这种看似小小的行为不仅会面临查封店铺、高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更会让行为人面临牢狱之灾。上文所提到的天津药房就因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受到了定格处罚300万的结果。同时,监狱的大门也向他敞开着。最后,也敬告各位商户务必做到诚信经营、依法经营。不仅是因为规定严格的法律条文以及严重的违法后果,更是规劝各位不要为 眼前的蝇头小利而失去做人的底线。

相关法律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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