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起,獨生子女無法繼承房產?父母房產這樣過戶最划算

20年前,對一個家庭來說,最大的財產可能是現金儲蓄、存摺、車子和宅基地。那個時候的商品房市場,遠沒有現在這麼發達,房子對大多數人來說,無非是一個居所,門檻高、流通少、市場小,大量的農村人還沒有湧入城市。20年後的現在,房子成了所有人追逐的“投機品”。2020年起,獨生子女無法繼承房產?父母房產這樣過戶最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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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遺產繼承有兩種方式:一是通過公證的方式繼承,另一種是通過訴訟的方式繼承遺產。二是訴訟繼承,全部繼承人之間不能協商一致或者無法取得繼承權公證的,則需要到法院提起繼承糾紛之訴,待法院判決、調解後,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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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時出售給子女。這樣的過戶方式同樣需要帶著父母及子女身份證、戶口本、房屋相關證明材料一同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辦理房屋產權交易手續,當然這樣的方法也是需要交納相應的費用。比如契稅,房屋面積超過就是平的按房價百分之一點五繳稅,沒超過九十平的按百分之一繳稅,如果房屋面積超過一百四十平的,則需要按房價的百分之三來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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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在繼承開始後實際分割前屬於繼承人共同共有狀態,銀行因無法確定繼承人是否為唯一權利人而不願為其辦理支取存款及辦理掛失支取手續,從而導致繼承人無法實現繼承權。另外,即便有證據可以證明獨生子女為唯一合法繼承人,銀行鑑於自身規章制度的原因,經常存在不積極配合權利人行使繼承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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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究竟什麼樣的遺囑才有法律效力?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可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形式遺囑和口頭遺囑。這其中,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一個人所立的遺囑有數份,其中有一份為公證遺囑,就應按照公證遺囑來執行遺產的繼承。沒有公證遺囑,所立數份遺囑中內容又相牴觸的,以時間在最後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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