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小留学生家长涉嫌违法,何来底气求助国家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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