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謠使用"婚託" 代理商被判賠款道歉

2019年2月22日,微信公眾號《1818黃金眼》發佈了一篇名為《跟董事長女兒相親上新了:全國多位原加盟商揭露公司內幕?》的文章。文章中附有語音採訪,一位標明身份為"原世紀佳緣深圳加盟商"的盧先生在接受採訪時說道:"每當資源不夠的時候,就會讓我們想方設法的'找託',這樣才能解決會員見面的問題,有的時候一個'託'可能要見十幾二十個甚至四五十個,世紀佳緣騙我們加盟商,提供不了資源給我們又要讓我們去'找託'!"該文章的閱讀量達到了1.2萬人次。

隨後,世紀佳緣認為該文章內容嚴重失實,同時由於文中的"盧先生"向媒體提供了大量不實內容,經媒體發佈後對公司整體形象造成了嚴重影響,隨即一紙訴狀將"盧先生"告上了北京市互聯網法院。經北京市互聯網法院一審,認定媒體發佈稿件中的"盧先生"確為被告人盧森茂本人,"其言論在客觀上使花千樹公司的名譽在一定範圍內的社會評價降低。盧森茂的侵權行為已對上海花千樹公司的名譽造成了損害,盧森茂依法應當賠償上海花千樹公司相應的名譽損失。"

讓人意想不到的是,法院判決書內容顯示,原來之前盧森茂經營的企業確實曾經作為加盟商,與上海花千樹公司共同經營過"世紀佳緣約會吧"。在與上海花千樹公司客服電話錄音中,對於上海花千樹公司客服詢問盧森茂接受"1818黃金眼"的採訪是想表達什麼訴求時,盧森茂並未明確否認該情況,並表示"希望上海花千樹公司退還10萬元押金"。鑑於兩條語音中聲音相似度極高,由此法院認定"盧先生"確係被告人盧森茂本人。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盧森茂在《1818黃金眼微信公眾號》或其他同級別媒體向上海花千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賠禮道歉,道歉內容須經一審法院審核,持續七日。同時,被告人盧森茂賠償上海花千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譽損失賠償金5000元和律師費用10000元。隨後盧森茂表示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4月29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審判決,駁回了盧森茂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相關判決書顯示: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由於此次判決為終審判決,也就意味著"曝光黑幕"的"盧先生"不但要道歉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如果世紀佳緣"選擇一家全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判決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盧森茂承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