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发布2019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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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上午,省法院通过网络形式召开“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新闻发布会,省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汤茂仁向记者通报了《2019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全面介绍2019年度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举措。


在过去的一年,江苏法院认真落实中央、最高法院与省委决策部署以及省法院党组工作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为工作主线,以机制制度创新为动力,以提升司法公信为目标,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进一步强化司法保护力度,推动技术创新,规范竞争秩序,为高质量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与营商环境。主要工作举措有:


一、牢固树立最严格司法保护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依法审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2019年,江苏法院受理与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均持续稳定上升,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0249件(包括2019年新收的一审、二审案件数,以及上一年度旧存案件数),同比上升1.56%,其中民事案件19503件,刑事案件717件,行政案件29件;审结17706件,同比上升4.6%,其中民事案件17123件,刑事案件557件,行政案件26件。 这些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1、从案件类型来看,一审案件中著作权纠纷量占比依然稳居首位,互联网领域新型纠纷多发频发,涉商标权及技术类纠纷呈现不同程度下降,涉特许经营权纠纷增幅较大。在新收的16688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涉著作权纠纷7298件,占43.7%。其中,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数在2018年极速增长的基础上,2019年仍呈现高增长态势,增幅达132.65%。涉商标权纠纷5179件,占31%,同比下降14.1%。涉专利、技术秘密等技术类民事案件1777件,占10.6%,同比下降31.6%。特许经营权纠纷985件,占6%,同比上升54.5%。


2、从地区分布来看,案件仍然集中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南京、苏州两地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占全省法院的52.63%。


3、从国际视野角度来看,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增多。长期以来,江苏法院坚持最严格保护理念,依法平等保护涉外涉港澳台主体的知识产权,不断扩大江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江苏法院日益成为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信赖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2019年,江苏法院新收涉外涉港澳台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52件,同比上升142%。其中,涉港案件占一半,其他案件当事人主要来源于美国、韩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案件类型主要为涉商标权、著作权纠纷。


案件审理中,江苏法院不断强化裁判对类案的借鉴,对公众的引导,以及对行业、企业经营的规范作用,注重通过裁判激励科技创新,促进文化传播,维护竞争秩序,为创新主体提供明确、稳定和可预期的指引,提升社会创新活力。同时,继续推进精品审判战略,多件典型案例获业内肯定。“新百伦”诉中禁令最高限额司法惩罚案入选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件案例入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首部30件典型案例集;2件案例入选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案例;2篇裁判文书分别入选全国法院首届及第二届“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二、认真落实最严格司法保护要求,积极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营商环境


江苏高院自2018年11月提出实行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理念后,2019年制定了《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实行最严格司法保护理念的总体要求及36项具体措施。《意见》出台以来,江苏法院积极落实,努力构建与最严格保护理念和要求相适应的审判工作机制。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较好地体现了最严格司法保护的理念及总体要求,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注重权利导向,引领行业健康发展。审结的苏州蜗牛公司诉成都天象公司等著作权侵权案,系国内首例通过判决明确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并认定“换皮”抄袭构成著作权侵权案件,在业内引起广泛反响,对推动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审结焦点公司诉百度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明确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程度及范围,厘清了云存储等新技术背景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边界,平衡了涉网盘服务各方主体的利益,有利于保障公众对新型网络工具的正当使用,促进网盘、云盘等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二是注重惩罚导向,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惩罚侵权行为、阻止再侵权的作用。不断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显著提高侵权成本。2019年,江苏法院近30%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通过判决结案,其中赔偿数额在50-300万元之间,即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300万元以下的有147件,300-500万元的有13件,500-1000万元5件,1000万元以上4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从严惩治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侵权为业等严重侵权行为。据不完全统计,江苏法院逾41件案件判决中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审结的小米公司等诉中山奔腾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是商标法修订后第一例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赔偿额的案例,也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的赔偿额最高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被评为2019年江苏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该案针对侵权人在多领域刻意模仿“小米”驰名商标,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侵权数额巨大、侵权后果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方式,全额支持了权利人5000万元及40余万元合理支出的赔偿诉求,体现了严厉打击严重侵权行为,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审结株式会社普利司通诉梁山水浒轮胎公司等商标侵权案,有力惩治了违反诚信原则、恶意注册与国际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并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牟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反映了中国法院加强保护与平等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对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产生了积极效果。普利司通寄来感谢信,称该案审理体现了中国日益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趋势,增强了外商在中国投资信心。


三是注重创新导向,充分发挥司法激励创新、鼓励创业、保护创造的主导作用。审结上海玄霆徐州分公司诉张牧野等不正当竞争案,在涉“鬼吹灯”系列作品名称保护案中,大胆认定作品名称可以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并以对作品名称知名度形成的贡献度来确认知名作品名称相关权益的归属,划清了著作权法领域作者的创作贡献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将普通作品培育成知名作品的商业贡献的界限,促进了互联网环境下文化产业发展和网络原创文学合法商业模式发展。审结的曹某诉濮某著作权侵权案,是一起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苏绣绣品侵权认定的知识产权纠纷,判决在依法保护底稿作品著作权的同时,充分肯定了刺绣艺人的刺绣再创作所付出的劳动,明确依底稿制作苏绣绣品并非简单复制,而属于绣品艺术再创作。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底稿制作绣品,侵害他人作品改编权。这些判决尝试对创新成果给予保护,促进了网络新兴产业、刺绣等传统文化及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中医药等传统技术知识产权的研究与保护,为全民健康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四是注重效率导向,让权利“更快”止损。通过进一步创新审判方式,精简诉讼环节、加快审理节奏等措施有效提高审判效率,使权利救济更加便捷高效。苏州中院与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合作,探索专利侵权诉讼与无效审查协同审理、查明技术事实,尽最大努力避免专利侵权案件因被告同步提起专利无效申请而导致进程拖沓。


五是注重诚信导向,加大对恶意诉讼、恶意投诉等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审结的郑州曳头网络公司与丁某、浙江天猫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先予执行案,被业界称为国内首例“反向行为保全”案,本案及时裁定恢复被删除的交易链接,对于有效防止删除链接给平台内经营者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解决电子商务中的恶意投诉难题,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并弥补现有立法不足,具有重要价值,以及迫切的现实意义。审结天下秀公司诉御缘酿酒厂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损害责任纠纷案,严厉打击了违反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利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实质审查的制度设计,恶意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然后恶意起诉他人牟利的行为,对于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净化创新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三、有效提升最严格司法保护效果,继续深化“三合一”审判


2019年是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十周年。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公安厅、知识产权局共同举办“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十周年”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十年来“三合一”改革的主要措施与成效,发布典型案例。全年,江苏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继续保持较高增长态势,由2017年的328件上升至583件,年均增长33.32%。其中,涉商标权刑事案件占96.29%,涉著作权刑事案件占3.18%。涉商标权刑事案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占比最多,达50.83%,主要涉及农药、酒类、化妆品、保健品等行业。2019年,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18件,同比上升80%。其中,涉商标权行政案件13件,涉专利权行政案件5件。


一是充分发挥刑事惩罚的威慑作用,依法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对食品、药品等涉民生领域犯罪以“零容忍”态度并慎用缓刑。无锡、盐城、宿迁等地法院在一些知识产权刑事判决中,对于家庭作坊式制假人员,以及因制售假冒食盐、白酒等民生产品被追究刑事责任人员,适用从业“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酒类商品等生产、包装、销售等相关活动。审结被告人林某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沈某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职务侵占罪案,严厉打击并遏制了企业“内鬼”违反商业道德,与经销商“里应外合”侵害“波司登”品牌的行为,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增强了其培育民族品牌的信心。审结被告人顾某某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严厉打击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期间与他人分工合作共同犯罪,且在曾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继续从事制售假冒特许人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行为,体现了维护诚信经营的价值导向。


二是有序推进知识产权量刑规范化建设,统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尺度。发布《关于知识产权犯罪量刑指引(试行)》,就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罚金刑数额的确定、缓刑条件、量刑尺度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增强刑事司法保护力度,规范刑罚裁量权与量刑尺度。


三是有效发挥司法审查作用,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强化司法主导理念,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基于行政执法处理民事争议的本质属性,确立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规则。同时,依据合法性、合理性、过罚相当原则,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过罚失当的行政处罚,切实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四是不断完善工作衔接机制,推进建立科学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省、市法院多次与行政部门就实践中的难点交流研讨,并通过不定期工作会商、疑难案例研讨等方式,统一执法标准,形成保护合力。


四、积极完善最严格司法保护机制,创新制度机制建设


一是进一步健全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积极探索技术调查官“南京模式”与“苏州路径”。南京、苏州中院结合本地实践,探索不同工作模式的相关经验获得最高法院肯定,受邀参与最高法院“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共享机制”建设和《技术调查官手册》编写,并为国内其他法院共享技术专家。


二是优化基层法院管辖权布局。向最高法院申请指定南京江北新区法院、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宿迁宿城区法院以及徐州铜山区法院管辖非技术类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从全省角度进一步合理配置基层管辖资源。目前这些法院管辖权已获批准。


三是进一步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加强与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业协会的有机衔接与协调配合,促进纠纷诉前化解,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形成覆盖面广、专业水平高、体系健全的知识产权立体保护格局。镇江中院建立知识产权案件诉前调解机制后,新收案件数下降29.77%,矛盾化解效果明显;泰州中院连续多年与当地知识产权局开展诉调对接,还与市娱乐业协会、工商联建立合作机制,通过委托调解、参与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


四是加强长三角地区司法保护协作。为落实国家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服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大局,与上海、浙江、安徽三家高院共同签署《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交流合作协议》,探索建立司法保护发展会商机制、统一法律适用互动交流机制、信息数据交流共享机制、远程办案协助机制等。


五、不断优化最严格司法保护环境,积极扩大江苏知识产权审判的社会影响力


一是召开“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高层研讨会,充分反映江苏法院司法保护的显著成效以及实行最严格保护的鲜明态度。


二是为迎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各地法院普遍开展新闻发布、巡回审判进园区进校区进市场等多形式系列宣传活动,省法院在苏州开展“代表委员江苏行”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媒体大型集中采访活动,连续十一年向社会发布《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蓝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连续八年发布《江苏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三是继续维护并运营好知识产权庭官方微信公众号“江苏知产视野”,并在江苏高院官方新浪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以及“知产力”等专业媒体账号开设专栏,发布有一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及时传递司法保护最新资讯。


四是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针对审理中发现的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在知识产权登记、审批、监管、服务、使用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等提出司法建议,同时深入研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和自贸区建设等国家战略在江苏落地所涉知识产权法律保障问题,主动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省人大常委会也将对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专题审议。江苏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结合江苏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实际,坚持疫情防控和审判工作两手抓、两不误,以巩固提升最严格保护效果为重心,扎实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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