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客戶宣傳品的那些稅

送客戶宣傳品的那些稅

其實,在實際的業務中,不管什麼公司都會或多或少的發生送客戶宣傳品的行為。為了吸引客戶銷售或刺激沉寂的客戶等等,我們會選擇送客戶一點小禮品來更有效的促進業務開展。這肯定是很不錯的。

但不得不提醒的一點是,送客戶宣傳品是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的,同時,還涉及道代扣代繳客戶的個稅。

(1)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法的規定,外購或自制的產品,用於業務宣傳,送給客戶的是需要視同銷售的。那一般如何視同銷售呢?通常情況下,一般納稅人是按照13%的稅率進行視同銷售。

現在我們舉例說明:某一般納稅人外購5000的宣傳品用於業務宣傳,那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額就是=5000/(1+13%)*13%=575.22。當然,如果外購宣傳品取得的是專用發票,也是能正常抵扣的。所以,在實際中,可以考慮外購宣傳品時,儘可能選擇開具13%的專用發票,從而達到降低宣傳活動成本的目的。

(2)個稅

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主要內容:

三、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送客戶宣傳品的那些稅

因此,在實際工作中,現在送客戶宣傳品,是需要代扣代繳客戶個人所得稅的。

那實際操作中,是需要分為兩種情況的:1.按照偶然所得申報個稅時,只能明細申報,那這種情況下,是沒辦法進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什麼是明細申報了,就是需要錄入每一個客戶的身份證號和實際姓名,這在實際中實現很困難。

2.彙總申報:如果在當地稅局長報“偶然所得”個稅時,能彙總申報的話,那是需要按照20%比例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那如果選擇“彙總申報”,那需先諮詢當地稅局。一般是需要像當地稅務部門備案。

綜上,就是實際中送客戶宣傳品的活動,在賬務處理上 ,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的同時,還可能需要代扣代繳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以,在實際中開展客戶宣傳品等營銷活動時,最好選擇能開出13%專用發票的商家。這樣,能降低增值稅,相應的附加稅也會降低。

送客戶宣傳品的那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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