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

習近平總書記對民法典制定的重要意義做了精闢、全面、深刻的闡述,強調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

我國民法典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實踐特色和時代特色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民法典是“基礎性法律”,我們可以從四個方面來理解。第一,在整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民法典是一部基礎性的法律。第二,在民事領域的立法中,民法典處於基礎性、統帥性的地位。第三,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第四,民法典是行政執法和司法的基本遵循。

(一)民法典的基礎性功能優勢

第一,找法方便。在民法典施行之後,法官處理民商事糾紛,主要應從民法典尋找裁判依據。評價某個法律工作者處理民事案件能力的標準,很大程度上就要看其對於民法典的理解和運用的能力。民法典的問世能夠極大提升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也將極大提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政執法的能力。第二,修法透明。今後法典任何修改都將在法典裡非常清晰、明確、公開地展示出來,極大方便執法和司法。第三,規則統一。導致同案不同判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裁判依據不同。在不同時期制定的單行法,立法者強調的重點、觀察的角度是不一樣的。民法典的頒佈將統一所有民商事活動的基本規則。

(二)我國民法典的特色

習近平總書記將民法典的特色概括為三個:中國特色、實踐特色和時代特色。中國特色強調民法典要立足於中國實際,要回答中國之問;實踐特色是要從中國的實踐出發,解決當代中國的實踐問題;時代特色是要回應21世紀我們所面臨的現實問題。

第一,編纂民法典的指導思想充分體現這三個特色,強調民法典就是要追求這三個特色。第二,按照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程序編纂民法典,保障了這三個特色的實現。第三,民法典共1260條,分為7編,包括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和侵權責任,是圍繞著民事權利的確認和保護的中心構建起來的嚴謹的邏輯體系。民法典體系上有三大重要創新,表現在人格權獨立成編、侵權責任獨立成編、合同編通則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這些重大創新,也體現了這三個特色。

我國民法典中國特色、實踐特色和時代特色的具體體現

(一)民法典充分反映了維護基本經濟制度,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需要

民法典維護基本經濟制度,促進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的有機結合。物權編規定了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宣示整個物權編維護基本經濟制度,著力於促進公有制和市場經濟的有機結合。

(二)民法典有效地協調了改革和立法的關係

物權編為適應農村三權分置的改革需要,規定了土地經營權。例如,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就使土地經營權在符合法定條件時成為長期穩定的財產權。

(三)民法典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民法典第一條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民法典制定的目的之一規定下來。民法典吸取了5000年中華法律文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整個民法典裡都得到了全面的彰顯和體現。民法典重視家庭和睦、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就是敬老愛幼、重視家庭和睦和社會和諧。民法典倡導互助互愛、守望相助,強化誠實守信,這就弘揚了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四)民法典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弘揚了人文關懷價值

第一,民法典強化了對人格權的保護。人格權獨立成編,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保護人格權的要求,強化對人格尊嚴的維護,體現了憲法保護人格尊嚴的價值。第二,確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在收養人的條件中增加規定了“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這一要求,目的也在於強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第三,強化對弱勢群體的保護與關愛。為實現實質正義和實質平等的要求,民法典強化了對弱勢群體的保護與關愛。民法典合同編中有關強制締約、格式條款的規則,均是在考慮相關主體締約能力不足的基礎上,通過強制性規定實現合同的實質正義。

民法典適應人民群眾對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強化對人格權和財產權的保護

(一)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

民法典強化對人格權和財產權的保護,為人民群眾美好幸福生活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第一,人格權編構建了一個完整的人格權體系。第二,強化了對生命、健康、身體的保護,民法典把這三項權利列為各項人格權之首加以規定,並且在相關條款裡宣示這三項權利是人格權編裡最重要的權利,應受到優先保護。第三,確立了規制和防止性騷擾的規則。第四,規定了禁令、刪除、更正等制度,強化損害預防。例如,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了禁令制度,即如若受害人有證據證明在網上發佈的言論將會侵害他的合法權益,而且不及時制止的話,將使他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則可以向法院請求頒發禁令,予以刪除、屏蔽消息,斷開鏈接,這也是實現依法治網的重要舉措和有力手段。

(二)加強對財產權的保護

第一,確定平等保護原則。物權編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平等保護原則,全面落實兩個“毫不動搖”,對於國家、集體、私人財產一律實行平等保護。

第二,保護業主權利。民法典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以保護人民群眾對自有房產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包括專有部分的權利、共有權以及共同管理權。合同編新增物業服務合同制度,強化對業主權利的保護。

第三,保障人民群眾的居住權。民法典增加規定居住權,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全體人民住有所居。

第四,回應風險社會的時代需要,強化預防和救濟的雙重功能。在風險社會,法律最需要解決如何對不幸的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濟和必要的保障。侵權責任編採取了侵權損害賠償與保險、社會救助相結合的方法救濟受害人,充分彰顯了人文關懷的精神。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了高樓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在原來的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基礎上作了重大完善:首先,禁止任何人從建築物內拋擲物品,任何人違反義務都要承擔責任;其次,明確規定發生高樓拋物致人損害以後,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再者,明確物業服務企業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違反這種義務要承擔責任;最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要承擔補償責任,不讓無辜的受害人自己全部承擔損失,這就體現了人文關懷的精神。

民法典回應了互聯網、高科技、大數據時代信息爆炸和科技進步帶來的時代問題

美國學者弗羅姆格總結了幾十種高科技發明,這些高科技大都有一個共同的副作用,就是對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的威脅,他用了一個詞“零隱權”(zero privacy),提出21世紀的法律面臨的最嚴峻挑戰是如何強化對於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的保護。民法典全面回應了這個時代之問,專門設置人格權編,系統地、全面地作出了規定。

(一)強化對隱私的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這是第一次把私人生活安寧引入到法律裡面,第一次規定私密空間功能。民法典不僅僅把私生活安寧作為隱私權規定下來,而且在第一千零三十三條從反面詳細列舉了各種侵害私生活安寧的行為,對侵害隱私的各種行為嚴格加以禁止。這些規定是對人民群眾美好幸福生活的有力保障。

(二)強化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對個人信息作了全面的規定。

第一,信息化社會中的垃圾短信、人肉搜索、信息洩露、信息倒賣等問題,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公害,也是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重大社會問題,因此,民法典詳細規定和完善了個人信息的保護規則。

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擴大了個人信息的內涵,即其不僅包括身份識別,而且包括行動識別,如行蹤信息。且採取具體列舉和兜底規定相結合,保持了個人信息範圍的開放性。

另一方面,民法典擴大了個人信息的範圍,在原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生物識別信息、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在個人信息保護的義務人方面,民法典進一步強化了國家機關以及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已知悉的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第一千零三十九條)。除此之外,民法典還借鑑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將民法總則所列舉的七種行為統一用“處理”這一表述來概括,更加科學、準確。

第二,承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能夠作為財產來保護。藉助數字技術,各種新業態、新技術、新產業大量產生,數據保護十分重要。數據本身也是一項財產,如果數據具有獨創性的話,還可能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即使沒有獨創性,數據包括各種權利也要受到財產權的保護。

第三,禁止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嚴令禁止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侵害肖像權。當前人工智能技術日益發展,實踐中已經出現了多起因為“AI換臉”對他人人格權造成侵害的案例,因此人格權編專門對此作出禁止性規定。

第四,承認聲音作為一種新型的人格利益要加以保護。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聲音的利益也越來越重要。聲音作為一種新型人格利益,應該引起法律的重視,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條專門規定了參照使用肖像權保護的規定。擅自採集他人聲音、偽造篡改、非法錄音、非法模仿他人聲音等,都可能構成侵權。

第五,確立了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研究的底線規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條確認了“一個應當、三個不得”規則。人體基因是個人的重要敏感信息,也是個人的核心隱私。基因庫關係到整個民族和國家的利益,關係到公共安全、國家安全。所以法律要設置一個底線規則,即凡是從事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研究、有關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未來針對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研究的特別法出臺時,要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條作為上位法依據。

民法典回應了資源環境惡化帶來的環境保護和生態維護的時代問題

21世紀面臨嚴重生態危機,人類生存與發展的環境受到嚴峻挑戰。保護生態環境是民法典必須要回應的中國之問、時代之問。

第一,規定綠色原則。民法典第九條確認了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第二,侵權責任編第七章增加了生態破壞的責任。原來的侵權責任法只是規定了環境汙染責任,其主要保護的是私益,所以被侵權人必須是具體的人。民法典保護的範圍已經不限於私益,而擴張到了公共利益,同時也相應增加環境侵權的公益訴訟。第三,侵權責任編增加故意違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懲罰性賠償。長期以來,環境汙染問題一直存在違法成本低、執法成本高的問題,因此對故意違規造成汙染破壞生態必須施加懲罰性賠償措施,這樣才能起到遏制、制止的效果。第四,增加破壞生態環境的修復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專門增加規定在破壞生態的情況下,破壞者應當承擔恢復生態的修復責任。修復責任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己修復,另一種是委託他人修復,委託他人修復所需的費用要由侵權人承擔。未來委託他人修復或將成為一種較常見的修復方式。

民法典順應了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有效回應了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

民法典順應電子商務的發展,在合同編增加了有關電子商務的規則。為適應網購需求,合同編新增規定網購規則,為世界範圍內解決有關電子商務的規則問題提供了中國經驗。

根據世界銀行發佈的《2020年營商環境報告》,中國營商環境全球排名再度提升,升至第31位。營商環境報告中,擔保是一項重要的指標。世界銀行認為擔保程序越簡便、擔保越方便、法律規則越能鼓勵擔保人提供擔保,越有利於改善營商環境。為進一步適應改善營商環境的需要,完善擔保規則,建立更為完整統一的擔保權利體系,民法典新增多項規定,統一了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制度。長期以來,我們誤認為登記是政府管理經濟的權限,不同的部門管理不同的事務,承擔不同的登記事務義務,從而造成登記信息分散及信息孤島等問題。民法典刪除了原有的登記機關,意在推動動產和權利的統一登記,推動營商環境的改善。

民法典強調要維護金融安全秩序。近幾年出現了一些非法放貸、“套路貸”“校園貸”等問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明確禁止高利放貸行為,借款行為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維護金融安全和秩序。

民法典的生命力在於實施。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必須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裡。我們必須準確理解、把握好民法典,把嚴格遵循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衡量我們是不是做到了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只有全面實施好、落實好民法典,我們才能夠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真正實現人民群眾對於良法善治的美好期待。

作者: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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