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某“十問”,信息量比較多,請批判接收

平息了一段時間的“鮑某性侵案”,近日主角鮑律師又發聲了,畢竟是做過律師,知道取捨,並沒有直接說誰欺騙,但字裡行間還是透出股憤慨。畢竟換了誰都會對讓自己身敗名裂的人沒有好臉色。

鮑某“十問”,信息量比較多,請批判接收

與此同時,鮑某還公開發表了一篇題為“十問韓某(曾化名可心、可馨、李星星)”的文字,算是反擊那個女孩和她母親之前的言論,信息量是相當的大。

鮑某“十問”,信息量比較多,請批判接收

從證據角度來看,鮑律師算是有的放矢,基本上將女方在媒體上公開的證據都批駁了一遍。簡單概括一下,也就四個字:她們撒謊。

一個13歲多不到14歲的女孩,個子長到一米七,從體態、身材等方面確實也不符合實際年齡。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指出“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2013年兩院兩部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19條規定,對於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這從另一個角度肯定了2003年最高院的批覆,即如果從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不是幼女,雙方又是自願發生性關係,那麼就不應該以強姦罪論處。而且鮑某說的也很清楚2015年10月他們是第一次見面,而不是第一次發生關係,那麼這兩個司法解釋在本案中都用不上。所以鮑某從根本上首先否認了性侵的指控。

接下來鮑某則是企圖一項項用事實來證明,所謂的圈禁、性奴、禁錮、不給上學、限制人身自由等等聳人聽聞的情節都不存在,而這些被記者生花妙筆用藝術手法描述得活靈活現的情節,曾經都讓所有懷有正義感的人們都義憤填膺。同時,鮑某又披露對方母女還多次共同找他“鬧事”,但卻沒有明確“鬧事”的目的和動機。如果屬實,說明母女二人都對媒體撒了謊。這母女倆也不是像新聞裡所說的那麼單純。甚至新聞也不像媒體自我標榜的那樣公正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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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一個人性侵,需要證據,如果只有雙方的年齡地位差別這種顯而易見的事實,而沒有實打實的“違背婦女意願”方面的證據,那確實是不嚴肅的,也證明不了什麼。想要鮑某入罪,光憑網絡審判顯然是不夠的,就算是人人皆曰可殺,也是枉然。

其實媒體在報道新聞時,有些數據還是應該瞭解一下的。比如說我國青少年性成熟期提前,首次出現關心性事、性衝動、手淫、性夢幻以及想接觸異性身體等心理體驗的平均年齡在14至16歲之間,出現初戀、約會、擁抱、接吻、愛撫乃至性交低齡化傾向,甚至00後性成熟年齡已經降至12.7歲。我國青少年發生初次性行為的平均年齡為15.9歲,甚至有研究發現初次性行為低於14歲的佔調查人數的5%。提供這些數據的意思是想弄明白一件事,那就是在當前,14-18週歲的未成年女性和什麼年齡、地位的男性發生性行為,才能被公眾接受?回答完這個問題,可能就會對鮑某的案件有了新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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