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一中附小”做宣传,菏泽这家房产公司被罚了

4月17日,郓城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用“一中附小”做宣传,菏泽这家房产公司被罚了

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郓市监罚〔2020〕822号

当事人:郓城县海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江河;营业执照注册号码:91371725MA3D7LHT55;住所: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万象世纪小区商铺0009-1-107/110/111;注册时间2017年02月21日。

违法事实:2019年接投诉举报交(转)办件:郓市监投字[2019]第TS1138号,投诉人投诉销售的商品房在其宣传页上印刷的附近学校“一中附小”,后期通过政府信箱才知道实际为“郓城县金星双语学校”。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到郓城县海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郓州府*锦门”售楼处进行调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人提供的资料)附近有“一中附小”的相关宣传材料。我局当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做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未能在限期内提供调查材料,并且无法联系到该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

2020年03月30日,法人委托当事人吴高存主动联系我局执法人员配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的广告宣传内容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宣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四)款“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关于附近有“一中附小”的宣传彩页和宣传写真费用合计一万元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涉嫌存在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涉嫌存在的违法事实调查情况;

3.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取的措施;

4.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权限;

5.现场照片5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广告制作费用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广告制作的费用;

7.公司声明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采取的措施。

我局于2020年04月0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郓市监听告【2020】193174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广告宣传内容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八)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当事人在得知规划变动后及时改正违法事实并公示说明。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百二十一条: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二)裁量标准(一)罚款【一般】1.“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的广告制作费用合计为一万元。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广告费用二倍的罚款:罚款贰万元整,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自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当事人逾期不缴罚款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郓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依法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政府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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