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美國的陪審團制度?

心大壓爛肺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其實從英國傳入美國,並最終成為最主要的訴訟制度,訴訟由法官和陪審團組成,兩者職能分離,法官負責如何適用法律,陪審團負責裁定案件事實。好處就是可以防止司法腐敗和法官獨裁,當然在這種制度下法官的責任心就沒那麼重要,在一些偏離公正的判決上,法官甚至可以逃脫責任,另外就是效率相當的低,因為這個陪審團中的陪審員們素質肯定不太一致,對法律的認定也標準不一,我們都知道法律應該從“嚴”,但陪審團的存在裡面就有很多的“人情”,總之有利有弊吧。


老哈侃球


您的問題是:如何評價美國的陪審團制度?

美國開國元勳之一、《美國獨立宣言》主要起草人、美國第三任總統托馬斯. 傑斐遜在200多年前曾說過:“國家的自由之基石有三個方面:1、言論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經陪審團判決定的權利。可見陪審團制度在美國的重要性和必不可少。

什麼是“陪審團"?他們是幹什麼的?

簡單來說,“陪審團"就是從大街上臨時找來一些“吃瓜群眾"來判案的,而不是什麼"陪審”的。

美國陪審團制度的核心,就是充分尊重普通人的判斷力,凡是案發地區內年滿18歲以上的美國公民都有當陪審員的資格,為了公正起見,法官通常憑電話號碼本隨機抽取陪審員,不論膚色、不論種族、不論職業、也不論文化水平和學歷,因此,他們是一群地地道道的“外行”。

為什麼這樣做呢?因為,美國人更加信任民眾良知和自治能力,而不信任美國政府官員和法官。這就是美國的國情。

美國審理一個刑事案件或者複雜的民事案件,一般由兩個部分來完成,如果雙方當事人中有一方不信任法院,可申請“陪審團",憑常識作出事實判斷,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如果無罪,或事實不成立,就是被告人獲勝,且必須當庭釋放,案件由此結束,如果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事實成立,就再由法官量刑或者作出賠償判決。

陪審團制度並不是美國人發明的,它最早來源於17世紀的英國,目的很簡單,就是制衡國王獨斷專行的權力。所以,它是最能體現民主權利的制度。他的產生與發展都體現了美國的國情,當然,也避免了許多冤案。

各國有各國的歷史和國情,任何一項法律法規的產生,都有他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意義,所以,一定要了解它的歷史背景和基本國情。






湖城教書匠


陪審團制度,有其合理性。因為法律從嚴格意義上講,是社會大多數人的行為規範。具有社會的共識性,既多數人認可。(所謂的階級性,不討論。)這種共識性,可以較好的約束社會,調整衝突(尤其是避免了社會大規模衝突與鬥爭)。利用陪審團制度,通過選舉代表的討論和意見,從而達成法律認識上的一致。恰恰體現了法律的共識性。此外,這種制度,又通過諸多技術環節,進一步保障了法律的共識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