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個人破產製度,欠錢不用還了?

頭條金融


首先明確的說:個人破產製度出臺,並不是欠錢的人就可以不用還錢了。

關於破產製度,我們經常在電視新聞上看到一些國外的名人經常向媒體宣佈已經申請破產保護。但是國內幾千年來的“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傳統思想根深蒂固,只要人不死,債就不消。甚至在封建社會還有“負債子還”的說法,個人破產了錢就不用還了?那到底什麼是個人破產製度呢?


哪些人適用於破產製度?或者說哪些人可以申請個人破產?

《執行程序轉個人債務清理程序審理規程(暫行)》規定:

當債務人出現不能清償債務原因,且債務違約時間在一年以上並已進入執行程序,或經法院強制執行措施後,財產不足或無財產清償全部債務的,可適用個人債務清理程序,但如果被執行人存在因賭博、揮霍消費等不良負債、欺詐等規避執行等不誠信行為的,將不能適用債務清理程序。

注意幾個關鍵詞:債務違約一年以上 、強制執行也無法清償、無不誠信行為。

申請破產的負債人就可以不用償還剩餘的債務了麼?想得美!

個人申請破產後,有兩種債務清理儲蓄:

一、

債務清理程序,即債務人無財產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且未來沒有預期收入的,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全面、公平的清理和償還;

二、

債務整理程序,即目前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但未來有預期收入的,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對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予以調整並達成還債計劃,債務人按照還債計劃執行。

如果有人惡意欺騙,企圖利用個人破產製度逃避債務怎麼辦?

為了防止債務人在債務清理期間逃避債務清理,規程規定對債務人下列行為加強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

①擅離住所地、不配合債務清理的,予以訓誡、罰款、拘留;

②不提供相關財產資料、偽造債權債務材料或作虛假陳述的,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轉移、隱匿財產,逃避執行和債務清理,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同時,法院終結對債務人的債務清理程序,並對其恢復強制執行措施,防止債務人借債務清理程序逃避債務。

施行個人破產製度的意義是什麼?這是一個三方共贏的債務處置方法:


對誠信債務人而言

個人債務清理制度可以幫助其擺脫過度負債的困境,重新規劃工作與生活;

對債權人而言

通過債務清理程序全面調查債務人財產及債權債務狀況可以防止債務人轉移、隱匿財產,懲罰不誠信債務人,同時,防止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進行單方面偏頗清償,損害大多數債權人的利益,從而實現債權人公平受償;同時也能警示債權人在經濟活動中可能面臨的風險和代價,防止縱容過度負債的情況發生。

對全社會而言

該制度能為大量的“執行不能”案件提供一個制度性退出路徑,與強制執行制度配合形成一個“懲罰失信債務人、寬容誠實債務人”的債務處理新模式,從而有效化解久拖不決的債務糾紛對社會所造成的風險和隱患,維護穩定的社會關係。


財經札記


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情況。

至此,我們通過此筆案例,揭開了我國破產製度的神秘面紗。

在該案例中,債務人蔡某系溫州某破產企業的股東,經生效裁判文書認定其應對該破產企業214萬餘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最終蔡某提出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餘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的方案。

有人質疑,214萬的債務,只還3.2萬就好了,以後是不是都可以欠錢不還了,事實並非如此簡單,個人破產製度並不是“老賴”逃債的工具。

破產程序執行期間,相關主體須承擔配合破產等義務。從溫州一案的判決結果來看,法院將啟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對相關主體的行為發出限制令,杜絕“老賴”行為。比如,債務人蔡某承諾,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於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

破產製度的重要價值在於,使競爭失敗的主體(組織和個人)通過法定程序徹底或暫時退出市場,給予重新開始的機會。讓那些因為企業創新而陷入困境的人們,獲得一線生機,給予他們一個重頭再來的機會。

個人破產製度的實行將是我國市場經濟上濃墨重彩的一筆,不僅可以讓破產人重頭再來,繼續為社會創造財富,還能有效分散風險,保護創新。不過投機之人無處不在,個人制度在設計時應最大限度防範“可乘之機”,用法律、經濟手段讓“假破產”的代價高於收益,才能揚長避短,使其發揮最好的效果。


河小葵話理財


在網上看到很多網友對破產理解,欠款後無力嘗還,只要個人申請破產後錢就可以不用還了?

可是事實真的像網友們想的那樣?申請了個人破產後,就沒自己什麼事了?我們先來看看個人破產試點後,全國個人破產案件是怎麼處理的。


在本月的9日上午,浙江溫州的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佈會,通報平陽法院辦結的,溫州某破產企業股東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

蔡某是某破產企業的股東,經生效裁判文書認定應對該破產企業欠款214萬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調查蔡某個人名下財產,蔡某持有公司1%的股權,(實際出資5800元),還有一輛報廢摩托和零散的存款。

而他自己目前工作工資4千妻子4千,自己身體因有疾病在治療,孩子現在就讀某大學,家庭開銷大,長期入不敷出,確實無能力嘗還如此高額債務。

經法院確認蔡某確實是無財產可執行!

那法院確認無財產可執行,同意申請個人破產後錢就可以真的不用還?

理想是豐滿的現實可是骨感的,即使現在蔡某身有疾病,夫妻月收入八千,孩子在讀大學,也並不是說錢就可以不用還。

最後與法院和債權人協商以欠款金額的1.5%的清償比列,即3.2萬元,並且在18個月內進行一次性償還的方案。

同時也承諾了從方案履行完畢起6年內,如果家庭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份的20%將用於償還債權人的未償還部份。

所以說並不是欠款人無償還能力就可以是申請破產人就沒事了,得經過法院嚴格確認後,確實無財產可執行,窮的叮噹響,債權人拿你沒辦法,錢就可以不用還,但是欠款人如果被發現有隱藏資產,被發現或者有人舉報後,也是要被執行的。

同時個人收入也是要拿出一部分進行償還欠款,像在香港或者其他國家的要經歷4年這樣的痛苦生活,才能恢復自由生活,並沒有自己想象的破產後錢就可以不用還,恢復自由了。

個人破產法的新規是法律法規的進步,是值得點讚的,但個人破產法並不是為了給誰或者老賴起保護傘作用,而確實真的有人確實無能力償還,導致一輩子汙點沒法翻身,給人有了重啟的機會。

其實申請個人破產後,比起現在老賴的生活會更痛苦,沒有網友想的那麼天真。


曾鵬金融小白


個人財產清算制度是前段時間剛剛出臺的,目前還沒有全國大範圍施行,現在的案例只有溫州那邊7月份發佈了一個,不過我相信接下來會大範圍實施,個人財產清算制度我個人認為是有利有弊的,也有一些逍遙法外的人利用這個漏洞來討債躲債。所以我在這裡勸那些自己的血汗錢沒有追回來的,該抓緊了,你能等,可你的血汗錢等不起;不要一拖再拖,一昧的相信對方,不然等這個制度全國大範圍實施的時候你是哭都找不到地方哭,若是遇到的合同糾紛,礦產糾紛,工程欠款,只要是民事類的官司,趕緊找零零訴法律資本,提供墊資打官司,先辦案再收費,勝訴並執行回款才會收費,並且全程實施案件監管,一週彙報一次進程,讓當事人足不出戶,在家等結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