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恒经典案例丨涉黑犯罪辩护结果 量刑减轻八年

案情介绍:在莫某等38人涉黑案件中,郝某某作为该组织积极参加人员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作为第三被告人被依法提起公诉。

王春林、凌利霞律师接受呼和浩特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作为郝某的辩护律师为其出庭辩护。作为专门从事经济犯罪辩护的律师团队。

当对案卷材料认真分析论证后,律师团队大胆提出证据瑕疵问题,并有针对性提出“罪轻”辩护意见,认为郝某某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的两辆大众途锐越野车、路虎揽胜越野车的价值认定结论的依据错误,两辆车均属于无初始登记手续的车辆,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机动车,也不具有财产意义的市场评估值,当律师团队提出不应当按照市场价值认定的法律意见后。

最终郝某某由起诉时第三被告人的量刑地位成为判决后的第七被告人量刑地位,认定郝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结果较第三被告人量刑减轻八年有期徒刑。


尊恒经典案例丨涉黑犯罪辩护结果 量刑减轻八年

尊恒经典案例丨涉黑犯罪辩护结果 量刑减轻八年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呼和浩特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并经被告人郝某某的委托作为他的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辩护人认真查阅了相关案件材料,并且认真对被告人郝某某占有、使用无合法手续的路虎、途锐车辆能否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依据,以及该车辆是否存在价值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资料查阅。

辩护人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公诉机关惩处犯罪、打击犯罪负责,对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援助义务高度负责的态度,根据指控的该犯罪事实,提供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被告人郝某某的第11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价格数额提出以下异议,请公诉人、合议庭给予综合考虑。

1.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新发改价认【2019】认字28号(2019年4月14日)结论“三”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中表述:查(勘)验后,价格认定小组成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没有表述何种规定】和标准【也没有表述何种标准】,严格遵守价格认定的程序和原则,认真分析研究现有资料,深入开展市场调查,采用市场法对价格认定标的涉案大众途锐越野车和路虎揽胜越野车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进行了客观公正的分析测算【该价格认证程序错误,无手续非法车辆不应当按照市场价进行价格认证,而应当按照残值评估价确认价值】。理由是: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5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96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107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通过上述规定可以证明:没有合法手续车辆拍卖的是残值价值,如果进行价格认证后再进入市场,并且按照市场价销售,完全违背了非法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的上述规定。同时,如果把拍卖理解是车辆所有权转移,与上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内容也完全相悖。

如果公诉机关坚持认为非法车辆可以按照市场价进行价格确认,首先应当提供法定证据证明,否则不能将非法车辆与有合法手续的车辆比照市场价进行价格认证,也只能理解是处理残值。

2.合法车辆评估方法采用的是“重置价格”。即:被评估车辆的现时价格=重置价格×(1-已经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调整系数【其中,(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的部分,得出的结果叫“成新率”】。“重置价格”就是指购买一辆新的与被评估车辆一样的车辆所支付的最低成本【例如,伊兰特1.6GL,已使用两年。目前新车平均价为10.48万元,优惠价约9万元左右,以9万元为重置价格,经济使用寿命为15年,按照公式:90000×(1-2/15)×100%=78000元】。

郝某某使用的香槟色途锐与路虎揽胜越野车从未进行过初始登记,也不具有已经使用年限和规定使用年限的情况,因此也就不具备“重置价格”评估的条件。

法定依据是《道路交通法》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所以辩护人坚持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占有、使用的非法车辆不能按照市场价进行价格认证,也不能对其认证价格作为情节轻重考虑的因素。

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条规定,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六)规定: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某使用的“路虎揽胜和香槟色途锐车”均无合法手续。若该车已经确认无合法手续,那么该车鉴定结论分别为30万元和9万元就是错误的。

基于上述规定:

(1)若属于走私车,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均不能变更为合法化。

(2)机动车登记,必须有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6)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7)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定罪标准问题(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第2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第4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第11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选择性罪名,审理此类案件,应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指向的对象,确定适用的罪名。通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还应当考虑机动车来源的上游犯罪问题。虽然上游犯罪不影响本罪名的成立。但是,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的来源不同,对其价值认定标准、价值评定方法、认定程序上是有很大差距的。因此,被告人郝某某占有、使用的两台非法车辆不能证明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辩护意见就是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王春林律师团队在涉恶涉黑案件中有理有据提出的辩护观点,辩护意见效果较好地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灵活性的综合运用。也是对王春林律师团队多年来在处理案件中实践经验的检验,通过案件总结辩护经验对我们年轻律师的学习将产生积极的借鉴意义。


本期作者: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 焦燕

本期审核: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 王春林

本期终审: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 卢湘晨

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 焦燕

尊恒经典案例丨涉黑犯罪辩护结果 量刑减轻八年

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 焦燕

焦燕,毕业于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法学专业双学位。熟悉各类公文、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资源整合分析能力较强,数据敏感度强;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能及时妥善解决问题。2020年加入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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