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一房屋延期交付,賠償金太少惹爭議

鎮江一房屋延期交付,賠償金太少惹爭議

金山網訊 急等入住的房子延期交付,賣方告知業主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賠償金不多,而此時業主才知道合同與附加條款的賠償金額不一致,附加條款太低,對時間和金額都不能接受的業主找到“晚報幫你忙”。4月20日,記者來到售樓處瞭解,工作人員稱延期免賠是有依據的,業主對因疫情影響的免賠時間和賠償金額有意見,雙方可以協商。律師認為,開發公司要舉證不可抗力時間有多長,減輕開發公司違約責任附加條款無效。

業主:

房子拿不到、賠償金太少

夏女士告訴記者,2018年,她花費90多萬元購買了學府路瑄園商業住宅小區約90平方米的商品房,合同約定今年2月29日拿房,然而上個月她收到賣方的書面通知,告知房屋延期,但未說明具體交付時間,這讓2號樓業主們都急了,“我離婚後一直住在前夫家,算好了裝修時間想早點搬出去,沒有具體交付時間可怎麼辦?”夏女士說,和她差不多時間拿房的業主們建了群,群裡目前55人,還有人等著房子結婚。

業主們多次來到售樓處詢問,得知房子最快10月交付。讓業主們不滿的是,工作人員以合同附加條款裡有約定三個月寬展期為理由,稱這三個月不賠付,另外工作人員以疫情耽誤兩個月為由,稱至少五個月不賠付。

記者看到,合同裡稱逾期不超過90日,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5的違約金,而補充協議則對賠償做了不同約定,買受人同意出賣人向其承擔之違約金、賠償金、補償金、其他損害賠償等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買受人實際支付房款的1%。夏女士說,合同和附加條款相差太大,以總房價100萬元計算,萬分之5是每日賠償500元,90天大約4.5萬元,而1%,則封頂賠付僅1萬元,業主們認為是霸王條款,“買房的時候,銷售根本沒有告訴我們這麼重要的條款,籤合同的時候,銷售和辦貸款的人不停催著我簽字。”

另外,業主們認為疫情影響期沒有兩個月那麼長,夏女士說曾有業主查到市住建局關於2月20日開發商可申請復工復產的文件,相關部門三個工作日出復工意見,據此認為疫情大約影響為31天。此外讓業主們不解的是,小區居然沒有電。

賣方:

延期有依據、金額可協商

帶著夏女士的疑問,記者隨後來到售樓處,負責人郭女士告訴記者,他們去年剛接手這個樓盤的銷售,所以不清楚之前的銷售顧問是否有向業主們說明附加協議的內容,關於寬展期很正常,開發商們都會在合同裡有約定。郭女士說,業主們曾和他們提過訴求,賣方認為合同裡萬分之五實在太高,不過最終應該不會封頂百分之一,可能會按照銀行同期利息來算。

關於疫情影響,郭女士稱雖然他們已復工,但很多工人師傅是外地人,所以有些地方無法施工,而疫情屬於不可抗力,所以在此期間不付違約金是有依據的,“小區配電是有一些問題,解決之後會盡快交付,業主們對賠償和疫情影響時間有不同意見,可以協商,我們已經約了業主代表和律師見面溝通。”

律師:

疫情影響開發公司要舉證

法律界人士對此有何看法?上海山田(鎮江)律師事務所律師呂東東說,疫情已經被認定為不可抗力,開發商無法按期完成房屋的交付,是不用承擔違約責任的,但這個時間節點,是相關部門明確相關行業可以復工的時間點上,如果超過此時間仍然不能履行合同,那麼開發公司違約,要承擔責任。關於開發公司是否適用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來免除違約責任,開發公司有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抗力時間有多長。

呂東東認為,附加合同與正式合同一起簽訂,附加合同減輕了房屋開發商的義務,其中包括交付時間和違約責任,這樣的格式條款由開發商提供。當兩份存在歧義時,應當作出對合同提供方不利的解釋,附加合同中對於減輕開發公司違約責任的條款,業主反映開發公司對這些條款未作明確說明和解釋,也沒有證據證明業主在簽訂合同時對這些條款清楚,所以條款是無效的。(律師觀點僅供參考) (記者 張馳川)攝影 張馳川

來源:金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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