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检说案】禁渔区非法捕鱼的后果

随着气温回暖

不少捕鱼者也开始重拾渔具

心存侥幸、顶风作案

在禁渔区域非法捕捞水产品


【永检说案】禁渔区非法捕鱼的后果

【永检说案】禁渔区非法捕鱼的后果

4月28日,由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被告人谢某平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在张家界民族小学公开开庭,被告人谢某平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本案系永定检察起诉的第一起跨行政区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永检说案】禁渔区非法捕鱼的后果

▲校园里的庭审现场

【永检说案】禁渔区非法捕鱼的后果

▲员额检察官楚新华、书记员覃剑出庭公诉

【永检说案】禁渔区非法捕鱼的后果


本案案情

2019年9月2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平携带蓄电池等电鱼工具,驾驶机动船在慈利县零阳镇遗笔溪村官潭湾流域,进行电鱼捕捞作业。该区域属于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范围。次日2时许,谢某平收拢电鱼渔获后返回岸边,被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现场查获渔获2.4千克。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谢某平所用渔法为电鱼作业。

【永检说案】禁渔区非法捕鱼的后果

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永检说案】禁渔区非法捕鱼的后果


【永检说案】禁渔区非法捕鱼的后果

▲《农业部关于推动落实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的意见》和《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明确规定张家界市为“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永检说案】禁渔区非法捕鱼的后果

庭审前,被告人谢某平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渔业资源生态修复司法行政公益增殖放流基地澧水河流域,投放价值人民币672元的鱼苗。

【永检说案】禁渔区非法捕鱼的后果

【永检说案】禁渔区非法捕鱼的后果

▲被告人增殖放流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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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电鱼,是对鱼类危害极大的一种非法捕捞方式

也是法律法规严令禁止的行为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国家明令禁用捕鱼方法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

无论捕捞鱼获重量多少

都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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