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禁渔期电鱼,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于某某禁渔期电鱼,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和“牢狱”之苦!

1),近日,一名恭城籍男子于某某在家“闲”着无事,一时嘴馋,为了“尝鲜”到恭城河里电鱼,被巡查的执法人员抓了个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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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年4月29日下午,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机关依法接收了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机构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移交的嫌疑人于某某,并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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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调查,现已查明:2020年4月29日早上9时许,恭城瑶族自治县平安镇男子于某某使用背负式电鱼机在恭城河黄埠塘坝下游河段进行非法捕捞,电(捕)得渔获物3.63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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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明文规定: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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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查过程中发现:于某某明知道电鱼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为了解一时嘴馋,仍然使用电鱼的方法在禁渔期进行捕捞,他这是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自己把自己送进了“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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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禁渔期是为了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规定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我国的渔业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这项制度。按照我国《渔业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禁渔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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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于某某在禁渔期电鱼,等待的将是法律的制裁和“牢狱”之苦!

8)法律法规链接:

★根据桂海渔发【2018】16号文件要求,从3月1日起,广西将施行最严厉珠江流域禁渔期管理制度,即从2018年起,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广西内陆水域全境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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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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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不是一句口号,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水域生态环境,需要你、需要他(她)、需要我,需要全社会每一个人的关注、支持和参与;电鱼不仅对环境危害极大,也会对自己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预计的危害与损失,禁渔期电鱼还将触犯刑法,把自己送进“班房”。奉劝大家:切勿电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保护渔业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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